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買主辦理按揭不成、購房定金能否退還的商品房買賣糾紛案。該法院最終判決表明,如果買主不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手續,不能以按揭方式買房的話,開發商可以不退回買主的購房定金。因此買主購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據天河區法院調研科介紹,陳某看中天河區某商品房后,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并交付了2萬元定金,計劃以按揭方式購買,雙方同時約定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由于陳某并非首次置業,他在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時無法辦理八成的商業按揭貸款。經奔走多個銀行無果后,陳某認為開發商違反了在簽訂認購書時關于可協助辦理按揭八成的承諾,于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的《認購書》并沒有關于開發商承諾可協助辦妥八成按揭貸款的條款,反而有關于“按揭年限和貸款額度以銀行最終批復為準”及“若銀行未能批準買方之抵押貸款申請,買方在收到銀行通知之日起計5日內未能選擇由賣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賣方可沒收定金”、“買方應在本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逾期賣方可沒收定金”的約定。
該法院認為,陳某雖稱是因開發商未按承諾協助履行辦理銀行按揭手續才導致其未簽約,但其既未相應舉證證實開發商有向其作出“承諾”,也未舉證證實其已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及其有要求開發商提供協助,對此陳某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陳某早已超過《認購書》約定的簽約時間,亦未能舉證證實沒有簽約是因開發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簽約行為已構成違約。最終,天河區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天河區法院調研科有關負責人說,類似糾紛近期以來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買房的市民沒有理性、慎重對待簽約行為。對此,法院提醒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商或業主簽約時,要仔細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對于定金的法律性質要了解清楚,對于其承諾的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詳細注明,在糾紛發生時,更要注意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