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本報房產熱線接到不少購房者打來的電話,就他們遇到的有關購房過程中的問題向本報,并尋求律師的法律援助。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李先生于2006年在城西某小區購買了一套3樓的房子,但該項目的1至2樓卻被業主出租給茶樓經營者并擅自將1至2樓的部分承重墻拆除,改變了房屋的承重結構,造成了3樓李先生的住房結構變形。為此,李某多次通過物業公司和1、2樓業主和茶樓經營者協商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均未果。
律師:茶樓經營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第130條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作為1至2樓的業主,他們與李先生為相鄰業主,雙方之間構成相鄰關系,即他們有保障相鄰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監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業,及時制止各種違章行為的法定義務。在茶樓經營者違章拆除承重墻時,應采取積極、適當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1、2樓業主明知過錯卻不作為,故應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同時,以積極、具體的作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茶樓經營者,也應當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開發商3年辦不下來房產證
家住東門某小區的王女士和他的鄰居們最近一直都比較擔心,怕哪天花了幾十萬買的房子成為別人的,因為開發商已經3年沒有幫他們小區的多數業主辦下來房產證了。王女士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們于2005年4月在城東某樓盤購買商品房,房屋于2006年7月交房。但一直到現在,開發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并沒有為他們辦理房屋產權證,讓他們十分擔心。
律師:采取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
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律師表示:如果購房者遭遇上述情況,應當及時使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林律師認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商品房買賣中辦理房屋
權屬證書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如:1998年7月20日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也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律對于出賣人遲延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規定可以說是比較明確的,購房者應該熟悉這些規定,在必要時也可以聘請精通這些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