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櫥柜安裝工偷工減料,時過3年后,顧客家中櫥柜出現問題。賣方以“超過1年保修期”為由,拒絕顧客索賠要求。昨日,市工商局芝罘分局執法人員認定:此案不受“1年內免費保修”限制,賣方必須免費維修。

2006年10月29日,市民劉女士在市區一家公司定制櫥柜,由該公司安裝工現場安裝。櫥柜在新房安好后,劉女士一直未入住。今年6月,劉女士發現櫥柜人造石臺面一側塌陷,下塌縫隙3厘米,拐角裂縫達10厘米。仔細一查,原來是安裝工安裝時偷工減料。劉女士多次聯系該公司維修。該公司說已過“1年保修期”,不承擔維修費用。
接到劉女士的后,工商人員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劉女士所買櫥柜雖時過3年,盡管超過雙方協約“1年內免費保修”時限,但仍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