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多數中國人而言,說購房關乎終生福祉大概并不為過,而“樓脆脆”顯然正在摧毀民眾的夢想。“樓脆脆”不僅是房屋空心化的體現,更是開發商建筑問題導致空心化的惡果。
城市建筑低劣化的背后,有其制度背景。除追究開發商與瀆職職能機構管理人員的責任外,必須意識到,一些潛在危害不容小視的劣質商品房依舊存在,其背后頗受爭議的房屋賠償模式,和傾斜的權利配置格局,便是繞不過去的背景因素。
誠然,房屋的保修賠償及司法解釋并不鮮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主體結構經核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對豆腐渣商品房,開發商要承擔怎樣的賠償標準,卻語焉不詳。
顯然,含糊不清的賠償標準等于“零賠償”。如果“開發”存在嚴重問題商品房的開發商,只須支付一點租金賠償,其違法成本幾近于無。反觀遭受重大損失的業主,則要按規定搜集“問題是由開發商施工不當造成”的確切證據,要采取拍照等多種方式履行舉證義務,其結果可能是經過訴訟只獲得一點賠償。
也就是說,一方面,按照現行房屋賠償的相關法規,權益受損的業主或準業主,必須應付大量繁瑣復雜的程序性事務,完成舉證、提請訴訟等義務,另一方面,由于法規對賠償標準的細化不夠,民眾即使勝訴,獲得的很可能是與之前付出不相匹配的救濟,這種狀況將有關部門規范房屋賠償的政策努力置于虛無,更成為民眾面對“樓脆脆”時最為擔心和焦慮之處。
如今,連一般商品都開始尋求以懲罰性賠償保障消費者權益,作為涉及金額巨大、關乎購房者幸福的商品房出現問題,購房者同樣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這應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中。此外,購房者在遭遇商品房糾紛時的維權成本也應降低,以使其成為遏止無良開發商以“樓脆脆”侵害購房者權益的制度高壓線。
摘編自11月6日《西安晚報》文/畢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