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數2 “電器用壞了”
室內電器損壞 租戶被迫賠償
“電器不是我弄壞的,為什么讓我賠償?”今年9月黃女士租住的房子期滿,退房時卻被中介公司以電器損壞為由,要求賠款。
去年9月,黃女士通過房屋中介租下了東城區和平里的房屋,月租金2400元。合同中附帶的《室內物品清單》上,羅列著室內電器的數量和狀態,現場試用后,雙方均在清單上注明“好”。
“電視機是19英寸的,冰箱是綠殼的,明顯是用了10多年了。”黃女士說,因為電器還能用,自己簽字時沒在意。
今年2月,黃女士發現電視機的畫面已經不能完整成像,冰箱也不再制冷,通知中介維修,但無人過問。因自己平日用不上冰箱,也很少看電視,黃女士沒把維修的事放在心上。
今年9月,黃女士退房時,中介公司以“電器用壞了”為由,要求黃女士賠償,定損后決定用2400元的押金充抵維修費。黃女士認為,電器是因老化而損壞,但中介公司稱只以租房時的《物品清單》上的簽字為準。
近日,經過黃女士與中介公司多次協商,僅要回了400元的押金。
招數3 “房租交晚了”
逾期交租金 物品被清退
去年11月,袁先生通過房屋中介,租下了位于朝陽區武圣路附近一套兩居室,租期1年。租賃合同中約定租金為季付,并額外交納1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合同中同時要求,在繳納租金日之前10天內,要繳納下季度租金,如超過該期限仍未付款,則視為解除合同。
今年4月,袁先生在外地出差正趕上繳納租金的日期,因隨身未保留中介公司電話,無法申請延期,中介公司也遲遲沒與其聯系。
4月中旬,袁先生返回租住的房屋,房門已經換鎖,他從中介處得知,因為“房租交晚了”,中介視其單方解除合同,換鎖后將物品搬了出來。
同時,中介公司以袁先生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并單方面解除合同為由,扣下了袁先生預交的2000元的押金。
“能幫你保管物品,已經很講理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袁先生如是說。至今,雙方協商未果,但由于合同中并未規定中介公司的義務,袁先生至今未要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