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肯搬,換掉了門鎖
昨日,春節期間從外地回來的寇先生說,他的父親在西崗區有一處3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年他的父親將該房屋出租給一家三口居住,租金是每月700元,租賃合同在2009年11月中旬到期。合同到期之后,寇先生的父親將房子出售,并于2009年11月底與買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2009年12月底房屋過戶完成,到了要交房給買家的時候,意外出現了,房內的租客一直不肯搬走?芟壬母赣H上門找到租客,試著和他溝通,但租客不開門。租客還把房屋的門鎖換掉了,打電話也不接,只和寇先生的父親保持短信聯系。現在,寇先生一家只能“望房興嘆”了。
老人說,他們希望能和平解決此事,但租客總是一拖再拖,1月份的時候說春節前搬,春節前又說2月份搬,理由是沒找到合適的房子。寇先生的父親說,租客還發恐嚇短信威脅他,說“要再騷擾他就怎樣”之類的話,老人為此事氣得坐臥不安,又無可奈何。
想了很多法子攆房客均未果
為了攆走該房客,寇先生一家想了很多辦法,曾嘗試著給房客來個停水停電,但被告知民用的水電不能強制停,只有出現連續不繳費的情況才可以拉斷。他也曾想找人強行上門收房子,讓開鎖的來開門換鎖,但出于和平解決問題的愿望,最終都放棄了這些想法。
寇先生告訴記者,當初合同到期后,他們家好不容易才把合同期內的房租要回來,之后這段時間租客都是免費住著的。眼下,房子已經賣了,但買房人卻得不到房子,總是催寇先生一家,老人也想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由于房子已經過戶,寇家實際上已不是房子的主人,因此起訴的過程也比較麻煩。昨日下午,記者嘗試與租客聯系,但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律師支招
房主可以報案
據記者了解,因為多種原因,租客租房到期后不搬走的情況也偶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糾紛令雙方都很不愉快。針對租客成了“釘子戶”的情形,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閆建業律師認為,租客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的規定,租客的行為是一種強迫買賣或強迫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依法可處以拘留和罰款,因此,房主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對租客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同時,依據物權法第34條規定,租客的行為是一種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的行為,房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租客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