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買房遇上糾紛是件麻煩事兒。3月3日上午,重慶市工商局南岸分局公布了對房屋中介投訴的調研結果。結果顯示,大多數房屋中介糾紛都因合同而起。
在此次對房屋中介投訴的專題調研中,南岸工商分局對多份中介合同進行分析,揭露了在房屋中介公司單方面擬定的協議書中,暗藏的多種“欺詐陷阱”和“糾紛地雷”,提醒購房者注意。
陷阱1:相關條款“模糊法”
南岸工商分局在調解消費糾紛中曾遇到這種情況:中介公司在提供的“認購書”中,明確了房屋的總價款,但未寫明房屋面積,僅是口頭告知。購房者看到房產證后,發現房屋實際面積比中介公司口頭告知的面積少出幾個平方。根據合同,房屋采用的是總價,未按實際面積計價,故購房者吃虧。
陷阱2:部分條款“口頭承諾”
這是中介公司的慣用伎倆。中介公司與購房者在簽“認購書”時往往要求先交部分誠意金,并口頭承諾如交易不成,可以全退。但是一旦真的交易不成,中介公司以“誠意金”是“定金”為由,不予退還,購房者只能“啞巴吃黃連”。
陷阱3:違約規定條款“制造矛盾”
在某些房屋中介使用的合同書上,對違約條款的相關規定給交易雙方“制造矛盾”。這些條款規定,不論是哪方違約,房屋中介都采取從買方先前支付的定金中扣除所謂的服務費。那么,如果是賣方違約,買方因被中介扣留了定金,還得向賣方索賠,使得買賣雙方容易產生糾紛。
陷阱4:房屋中介責任條款“缺失責任”
在某些房屋中介使用的合同中,未約定如若房屋買賣交易不成,中介費應如何收取,以及責任該誰承擔的問題。這樣便導致了無論房屋交易成功與否,中介方都要收取交易雙方的交易費,對交易不成功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這類協議中,中介方責任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對其行為的約束。
規避陷阱:強制推行房屋中介格式合同
為規范房屋中介領域的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南岸工商分局表示,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二手房購銷雙方的法律意識,并發揮房管部門和工商部門的聯動作用,加強對房屋中介機構監管。
同時,南岸工商分局提出,應強制推行房屋中介格式合同,減少中介機構單方面擬定合同對房屋購銷雙方權益和侵害;并加強合同備案監管,規范整個房屋中介市場,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