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鎮江市民潘先生向丹徒區工商部門投訴稱,一年前他在某商場辦理了會員積分卡,辦卡時商家承諾憑積分可以兌換商品,可時隔一年,潘先生拿著會員卡去兌換商品時,商家卻以種種理由拒絕兌換,并稱“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是商家為規避責任的一種做法,這樣的做法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丹徒區工商局副局長王錦良表示。針對這起投訴,工商部門向當事人核實了情況,并與商家進行協調,讓潘先生最終拿到了兌換的商品,該企業也表示以后不會再用“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搪塞消費者。
為進一步規范此類合同格式條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丹徒區工商部門從本月開始在全區開展合同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重點查處促銷、打折、特價商品概不退換、不實行“三包”;贈品不實行“三包”;單方終止或取消本卡(券)且不退還余款;“最終解釋權歸本單位所有”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
相關解釋:商家“最終解釋權”被叫停
令消費者(購房者)糾結、無奈的“商家(房地產公司)最終解釋權”問題終于有了結果:很多消費者被此格式條款合同困擾多年,伴隨著《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即將實施,這種帶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條款將于2010年11月13日被正式叫停。
該辦法明確規定,商家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商家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6項權利,諸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