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如“跟我操作,即可獲得xx漲幅”的廣告詞具有很強的煽動性,卻又往往是違法犯罪者蠱惑人心的外衣。
華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天公司”)2009年在電視臺播放的一則以“跟公司操作即可在10多天內漲120%”為內容的廣告就是如此,這條廣告不僅造成了投資者的損失,也使華天公司被判詐騙罪,電視臺因發布虛假證券信息被受害投資者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2009年2月,華天公司在浙江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財經在線節目投放廣告,稱跟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內漲120%,并提供了聯系方式。陸女士覺得電視臺播出的廣告值得信任,遂與華天公司取得聯系,并按照華天公司的要求先后匯去入會費、會員費、計劃參與費、保密押金等總計54.2萬元。
此后,陸女士經人提醒,發現可能被騙,要求華天公司退款被拒后報案。目前,該案已經偵破,相關當事人被判詐騙罪。
陸女士認為,浙江電視臺有責任審查廣告內容與廣告機構的合法性,浙江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疏于審查,為騙子公司做廣告,導致其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12月23日,陸女士提起民事訴訟,將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電視廣告公司與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賠償損失及利息。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浙江電視臺虛假證券信息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投資者陸女士勝訴并獲賠償。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根據《民法通則》、《廣告法》有關規定,本案中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作為廣告發布者,浙江電視廣告公司和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在未依法查驗華天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情況下,發布虛假“財經在線”廣告,未盡法定審查義務,均具有過錯。陸女士在收看該廣告后,撥打廣告中的咨詢電話,致使被詐騙巨額錢財,三被告應對陸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陸女士未經審慎判斷,輕信廣告內容,致使本人受騙,亦存在過錯。
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電視廣告公司與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賠償陸女士財產損失及利息的60%,共計29.93萬元。
法律專家表示,該案是典型的以電視媒體為廣告載體,開展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案件,本案的判決為打擊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提供了新視角、新途徑,對這類非法活動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之外,當事人可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廣告法》第27條等相關規定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廣告發布者及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類似案件的判決,將促使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認真貫徹落實《廣電總局關于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及《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精神,切實承擔查驗廣告單位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的義務,為從發布源頭上堵住非法證券信息,切實凈化資本市場環境進一步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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