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難還
標4000萬罰2000萬
案件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公訴,經公安機關審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李清從浙江省濮院鎮(zhèn)毛衫批發(fā)市場老板黃蘆英、黃秋英處訂購了一批“白坯衫”,李支付部分定金后,拿貨販賣后再還款。李隨后又從周金柱處購買“鄂爾多斯”注冊商標標識2.2萬套,“恒源祥”注冊商標標識7000套、“夢特嬌”注冊商標標識1000套,并在當地找到專門縫制商標的“小陸”,而周金柱販賣的商標是從名叫“阿忠”的販子那里買來的。案發(fā)后,李清主動供出周金柱等人,但“阿忠”、“小陸”等仍在逃。
12月15日,公安機關在李清店內扣押吊牌價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價1680元的“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標價共計43013364元。這成了法院最后判決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和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法院認為,本案中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無法查清,故適用吊牌標價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今年9月21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金柱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被告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隨案移送的26187件假冒羊毛衫被依法予以沒收。
李紅英說:“2100多萬元,我就算十輩子也還不起,只有上訴了。”另一位律師王福奎則稱:“法律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沒有使用吊牌價一說。他實際銷售幾個月,一共才6萬元的貨品,盈利才1萬元。”南新丹稱,李清已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焦點一
是否按吊牌價格銷售?
案件披露后,爭論集中在李清“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上。庭審時,南新丹提供了光盤和淘寶網上買賣的記錄,證明毛衣的實際銷售價格大約每件是130元。
但公訴人認為這只能證明網店的銷售價格,不能證明這是實際銷售價格。李紅英也說,他們對網絡銷售一竅不通。對于實際銷售價格,李紅英的說法是,吊牌價1680元每件只賣50多元;吊牌價2180元每件賣150多元。
但李清告訴南新丹,去年12月15日公安曾扣押了其兩臺電腦主機和賬本,里面詳細記錄了每件羊毛衫的實際銷售價格,但南新丹發(fā)現賬本和電腦沒有移交給法院,李清還一口咬定,當天當場沒有填寫扣押清單。
對此公訴人的回應則是“莫須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主機是讓公安機關扣押的。”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認為這是本案最大的疏漏:“對實際銷售的446件羊毛衫價格,應當逐一查清其平均價格才能用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為核實此事,記者向當時逮捕李清夫婦的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警察郝耀、那日蘇進行詢問,但二人均拒絕進行回應。鄂爾多斯檢察院起訴科的呂博則說,她當初經手此案,并就被告方所說的電腦、賬本等證據問題要求公安局作出解釋,但后來她休了產假,后事如何不清楚。
焦點二
為何能動用跨省抓捕?
此案另一個討論焦點是跨省抓捕和跨省審理。
今年8月3日,王福奎曾向主審法官遞交了一份《律師意見書》,矛頭直指鄂爾多斯公安局涉嫌程序違法。我國《刑訴法》第24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李清的犯罪地在郴州市北湖區(qū),鄂爾多斯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也不是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鄂爾多斯公安局沒有立案偵查權。
但鄂爾多斯法院判決書上對此進行了針鋒相對的回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可以由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商標權利人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爾多斯市就是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經偵局下發(fā)了《關于下發(fā)假冒“鄂爾多斯”商標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通知》規(guī)定,鄂爾多斯經偵支隊有權利刑事偵查權,人民檢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王福奎的辯護意見因此不予采納。(武威)
(廣州日報 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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