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卡在帶來消費便利的同時,也產生大量消費侵權糾紛,甚至滋生腐敗。3月15日,在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舉辦的3·15論壇上,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孟勤國有關預付卡問題的調研發言,引起與會者共鳴。
卡時代,預付式消費糾紛節節攀升
3月18日,北京的王女士拿出十多張卡給記者看,健身卡、美容卡、洗車卡、加油卡、美通卡……“用起來很方便,但也被騙過。”她說,自己在小區樓下辦了兩張洗車卡,但沒過多長時間,店主就跑了,新來的店家又不認“老賬”,車主去報案,警方說只能先登記,待有進展了再通知車主。王女士還找到了出租門面的房東,房東也一肚子氣,“還欠著房錢呢,我也是受害者。”
程先生去年在北京豐臺辦了一張洗車卡,單洗一次15元,辦卡洗一次10元,“還是這個實惠”。不過,他也遭遇了陷阱。今年春節前兩天他去洗車,洗完車后他把卡給店主,店主卻要求交30元現金。他問為什么,店主指著卡背面說寫得很清楚“臘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五無效”。盡管程先生指責店主推銷洗車卡的時候沒有說明,但30元洗車錢卻一分也少不了。
據天津市消協系統受理的投訴情況統計顯示,預付卡消費領域存在價格欺詐、商品以次充好和缺斤短兩、服務縮水等問題,此類問題占投訴的70%以上。天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的預付式消費卡投訴也表明,2009年至2011年投訴分別是343件、417件、600余件,呈直線上升態勢。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受理的預付費服務糾紛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11年增幅達到30%左右,涉及美容、洗浴足療、健身、洗車、服裝干洗等多個行業。解約退費困難、折扣優惠多以口頭承諾為主等問題,困擾著消費者,而店主人去樓空的現象也比比皆是。
“消費者幾乎處于無保護狀態,承擔著巨大風險。”孟勤國經過深入調研作出這樣的判斷。他認為,預付式消費問題之一是,經營者很容易將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預先存入資金,提前充實了經營者的經營資本,經營者無需預先投入高額成本,大大降低前期經營投資風險。而一旦發生經營虧損乃至停業破產,消費者存入卡內的資金通常很難追償,消費者最終可能成為“倒霉蛋”。
“另外,消費者還面臨著經營者欺詐風險。”孟勤國說,一些缺乏商業道德和信用意識的投機者,濫用甚至透支商業信用,通過發行預付式消費卡變相融資,“借發卡之名行圈錢之實”,惡意卷款逃逸,使得消費者成為風險的唯一承擔者。
發行監管有真空,資金安全難保障
孟勤國調查發現,預付式消費存在一種現象,不辦卡的單次消費價格遠遠高于辦卡后的單次消費價格,而且辦卡所要求存入的金額較大,這種現象在美容美發行業和健身行業尤為突出。武漢一家美容美發店,辦理會員卡必須一次性存入100元以上金額,不接受百元以下充值;辦卡單次理發25元,不辦卡則需50元。溫州市一家美容美體店,48次面部護理原價2880元,辦卡后優惠價只要1440元,還贈送多個項目,辦卡條件就是一次性付清1440元。
“不辦卡的單次消費價格達到辦卡后價格的兩倍。”孟勤國認為,這是經營者為了將消費者“綁定”為長期客戶,刻意虛假抬高不辦卡的消費價格,與辦卡的消費價格形成巨大落差,侵犯了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孟勤國介紹,目前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各樣令人眼花繚亂的預付式消費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商家發行的預付式消費卡,另一類是第三方發行的預付式消費卡。
商家發行預付式消費卡是由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市面上廣泛存在的就是這種卡,由于法律對此類消費卡的發行并不禁止,并且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大到全國型的連鎖店小到社區理發店都能發行,“可以說,此類消費卡的發行正處于泛濫無序狀態”。如游泳會員卡、超市購物卡、公交卡、電話費充值卡等等,發行此類卡的主體主要是從事日常便民服務的商家,其次是從事壟斷性服務行業和開設高檔消費會所的商家。
孟勤國介紹,與商家發行模式的監管真空相比,第三方發行的預付式消費卡受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范,其特點是由專業的第三方發行,能夠提供專業的服務和技術,保證預付式消費卡的安全性、保密性,不像商家發行那么泛濫。如北京的資和信商通卡、上海的斯瑪特購物卡、成都的和信通卡。“預付式消費卡本質上反映的是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除第三方發行的之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比較難。”
孟勤國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進行了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有第四十七條提及預付式消費方式:“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他認為,這個條文規定經營者的違約責任過于籠統,對預付式消費卡糾紛缺乏有針對性的預防性、遏制性措施,消費者在權利受到侵害后存在追償成本過高、難度過大的問題,很難真正維護合法權益。而第三方發行的預付式消費卡,雖然在保障資金安全等方面起到顯著的效果,但最常見使用量最大的商家發行的預付式消費卡并未納入其規制范圍。
深層危害:滋生腐敗,引發犯罪
“滋生腐敗,引發犯罪,是預付式消費卡的最大危害。”孟勤國說。
“為洗錢活動提供了新途徑。”孟勤國介紹這是其一,在部分國家和地區,預付式消費卡已被確定作為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非法收益洗清的一個潛在工具。預付式消費卡一方面具有匿名性,不記名、不掛失,消費者可以直接購買,不需要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洗錢者可以輕易將現金轉化為各種類型的消費卡。另一方面,資金清算游離于金融系統之外。預付式消費卡的資金清算不需要銀行來完成,隱蔽性較高,對其資金流動進行監控追蹤十分困難。
現實生活中,利用消費卡洗錢的現象主要發生在受賄犯罪領域。行賄人不送現金或實物而改送消費卡,可以避免直接送現金或實物而產生的尷尬和操作上的不便,同時達到洗錢目的,防止受賄被發現,以迎合貪污者的需求。
孟勤國介紹,近年來,栽在消費卡上的貪官不少:浙江省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杜洪苗,在收受十幾次賄賂中,除一次為實物外,其他賄賂全是購物卡,價值共計18萬余元;2010年底落馬的江蘇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張美芳,調查組在她家搜出的銀行卡、購物卡多達幾十張;2010年山東省臨沭縣檢察院立案查處受賄案件13件13人,一人最多收卡45張累計11萬余元,最少的收13張達4萬余元。“預付式消費卡盛行的背后,隱藏著一條受賄、洗錢的利益鏈條。”
“此外,預付式消費卡的濫用是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孟勤國分析,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偷逃稅收:企業或單位通過大量購買預付式消費卡來規避企業所得稅。比如,企業將購買的預付式消費卡作為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發給員工,或贈送給需要打點的“關系戶”,減少企業利潤收入,從而減少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還有,職工通過從單位獲得預付式消費卡“員工福利”規避個人所得稅。
“有媒體調查稱,一個企業購買10萬元消費卡,能夠少繳2萬元稅款,許多公司每年在購買消費卡上的支出達到數百萬元,可以想見,流失的稅款規模之巨大。”孟勤國說。
2011年5月,國家對于預付式消費卡市場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范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出拳治理,由7個有關部門出臺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從發行和購買環節予以規范,防范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及行賄受賄。但不少人認為,“這一規定仍然有變相突破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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