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花錢去健身房健身的人越來越多。(資料圖)
導讀:健身卡一次沒用,但有效期卻縮短。商家說雙方已約定開卡期,消費者認為應以第一次健身算起,雙方就此產生分歧。《天天315》本期關注:健身卡有效期該如何算起?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現在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花錢去健身房健身的人越來越多,但是隨之產生的糾紛也就變得越來越多,最近北京的消費者張女士就向我們講述了她的一段經歷。
張女士:我去年9月底的時候去北京自然林健身俱樂部花兩千七百塊錢辦了一張周末的年卡和一張100次的游泳卡。他當時就是說一定要說我預約一個時間,當時我也確實是哪天,我就隨便報了10月20幾號,但是最終還是以我第一次來鍛煉為我開卡的時間。我是明確跟他說了的,然后他寫了時間我也簽了字。但從那以后我因為工作忙就一直再沒去過,最近我去了解一下情況,他說已經從那天開始就算我開卡了,等于說我從半年前到現在沒有去過,只有半年的有效期了,我就覺得很生氣,我說這種行為太不正規了。
張女士說,雖然她買了看,但是并沒有去消費,所以一直以為就沒有開卡,而在這期間,俱樂部工作人員也沒有給她任何提示。張女士說,有她這樣經歷的應該不止她一個人:
張女士:可能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他們的會員說是有一兩千人。按他這種每個人都能夠磨別人一兩個月,收入也是挺多的。很多消費者都是附近學生,可能沒有太強的維護意識,讓小公司鉆了空子。
由于張女士工作忙,沒有時間去健身,但是健身卡的有效期不斷在縮短,這讓她不愉快,于是要求退卡,提出了兩點訴求:
張女士:我現在的訴求就是首先是讓他全額退款,我不想在這樣的俱樂部去鍛煉。第二個我覺得如果他能出一個公告,把其他同樣情況的消費者的損失都給賠償。
接到張女士的投訴后,我們聯系到了這家健身俱樂部的經理袁女士核實情況:
袁女士:我們接到投訴的時候第一時間了解了她的情況。她購買的是一張周末卡,算是特價卡788元。然后我也去跟銷售人員核實過,購買卡了之后三個月之內您是要進行開卡的,我們有一個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她是在去年9月份買的卡,我們給她寫的起始日期是10月25日,當時我們是詢問她說您在10月25日來鍛煉您看可不可以,她說是可以。如果說在10月25日之前她申請延期,我們是可以做的,但是確定了日期,您又沒有做過任何申請,那我們按照您的起始日期來計算開卡時間。
商家說開卡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日期,并且經過消費者同意,消費者并沒有要求以第一次健身作為開卡日期:
袁女士:如果她要求以第一次來的時間為開卡日期,我們是需要做一個補充協議,會在上面做注明。但是上面沒有體現到任何的注明,所以這塊還是認定于她所簽訂的起始日期是她認定的開卡日期。
我們考慮到這種情況可能是由于銷售人員表述的錯誤或者客戶理解錯誤,所以做了補救措施,給她做了三個月一個延期。然后她也沒有明確告訴我說不同意方案還是希望考慮考慮,所以我一直就在等消息。
針對張女士提出的退卡要求,商家是這樣解釋的:
袁女士:特價卡我們在購買的時候都會有很明確的規定,這個卡是不退的,也在合同上面有體現。
商家堅持認為說張女士辦的這張卡是特價卡是不能夠退款的,而且當時已經明確的告知了我們的消費者,不過到最后商家的態度也有了些許的轉變,答應為消費者解決問題。
袁女士:我們也會把這個事情進一步跟上面領導反映一下,把這個事情圓滿解決。
雖然說經過了一些波折,但是我們的商家還是明確的表示愿意給消費者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健身卡有效期該如何算起?接下來我們就來一起討論一下。有請今天的兩位嘉賓,中國經營報(微博)主任編輯夏欣,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心妍。
夏欣:如果站在消費者的利益上來講,我認為就是從第一次健身日作為開卡日是比較合理的,除非就是一些健身俱樂部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除外。至于俱樂部說張女士事后沒有提出申請又提交書面的這個協議,我認為是俱樂部一方的托詞。
我認為俱樂部的管理有一些疏漏,他應該與客戶主動溝通,起到提醒的義務。直到張女士打電話詢問,然后商家就突然告知還有半年的期限到期了,作為一個消費者,我覺得商家的管理有問題,也對他失去了基本信任。
張心妍:我看了她這份合同只是在會員的入會時間下面寫了2011年10月25日的起始的日期,它并沒有明確注明是這個健身卡的開卡時間,那么消費者肯定有理由認為這個頂多就能算是一個會員入會期限的時間約定。因為我作為消費者,購買這張健身卡的目的是要享受健身的服務,那么在我尚未進行消費之前,我也就喪失了享受服務的權利。而相反商家卻是在沒有任何付出的情況下他就獲利了,這個對消費者肯定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我認為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說健身的時間另算。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存在著重大誤解或者說顯失公平的情況的時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可以請求法院來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如果合同是依法被法院撤銷了之后,那么雙方的合同就自始無效了。對于本案來說,健身房肯定就應當承擔返還這個費用的義務。但是對于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或者說是重大誤解的情況,消費者是應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的,就是說我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份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結合本案來說,因為我們剛才說了確實存在著條款當中約定不清的情況,消費者憑借這份書面合同作為證據,就可以向法院主張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但這里面有另外一種情況,比如說雙方在合同當中明確約定了開卡時間就是2011年10月25日,那么有效期又是一年,過了以后健身卡作廢,那么就可以說同時消費者又簽字認可了,那么從法律上就也當說是簽訂這份合同比較清楚,照例沒有什么瑕疵,就很難再主張撤銷了,所以這里面是按照不同的情況來區分的。總之,如果是由于消費者自己的原因導致卡沒有使用,退卡沒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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