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網站14日公布《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與之前發布的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價格違法拒不改正將遭公告、違法行為兩年內未發現不處罰,以及具體管轄的屬地原則等。
新規定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價格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這意味著拒不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會被公之于眾,以督促其改正。
在處罰決定方面,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不再執行“違法行為嚴重的,移交監察機關”,并明確“不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修訂稿還理順了價格違法行政處罰的屬地管轄原則,規定縣級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省級、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分別管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除外)的案件;本級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收費的案件。專項檢查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部署專項檢查時確定。如果兩個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王穎春 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