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9日訊 目前,人們的契約觀念明顯強化。消費行為中,經常遇到簽合同和交付“定金”或“訂金”的環節。記者昨天從省消協了解到,“兩個一字之差的名詞,在合同中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很多消費者因不明概念而吃虧。”
經營者違約,后果不同———
案例:近日,張先生在一新開發樓盤預定了一套住宅,與開發商簽訂了書面購房協議,注明:交付“定金”5000元。一周后,售樓員說他所定購的住宅已被老板賣給了朋友,讓他另選一套。張先生不同意,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經營者在確認合同中注明的是“定金”后,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
解析: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根據《擔保法解釋》:履行約定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收受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
案例:數月前,韓女士在汽車經銷商處預訂了一臺30多萬元的進口轎車,預付了2000元“訂金”,約定2個月內提車。2個月后,沒能拿到車,經營者將車賣給了出價更高的人。韓女士要求雙倍返還“訂金”,但因書面協議中寫的是“訂金”,故經營者返還2000元“訂金”后,再支付利息和交通費用,事情只能如此了結。
解析:相關法律解釋:訂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以作為自己履約的擔保。雙方均依約履行的,訂金返還給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應付款項之一部分;收受方違約的,原價返還訂金給交付方。
消費者違約,后果相同———
案例:5月,消費者包女士在家具商場訂購了一款品牌衣柜,并交付“訂金”500元。當天包女士又在其他商場看好另外某品牌衣柜,心生悔意,遂去商場與經營者協商,要求返還500元“訂金”,但遭到拒絕。
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解釋:交付訂金方違約的,訂金由收受方無償獲得。因此,“訂金”懲罰性是單方的,僅對交付方適用,不對收受方適用。同時,《擔保法解釋》中也說明: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可見,“定金”交付后,也不支持消費者違約要回。
為此,省消協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定不要盲目交付“兩金”。如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消費者則應該在合同中將“定金”或“訂金”的性質做具體描述,注明返還條件,雙方利益才都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