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先生出示商場收據和過期的橄欖油。記者盧政攝
《食品安全法》實施東莞第一案昨日開庭 顧客購買橄欖油發現過期狀告超市
今年6月5日,市民凌先生在東莞沃爾瑪東湖花園店買了8瓶橄欖油,回家后卻發現它們都已超過保質期。凌先生認為,東莞沃爾瑪銷售過期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遂將其告上法庭。
該案昨日在東莞市第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沃爾瑪代理人當庭質問凌先生:“你干什么工作的?你到超市買東西的動機是什么?”該代理人甚至表示,橄欖油是西歐國家日常消費的食物,“一瓶要近100元,東莞很少有人消費得起”。
針對對方的言詞,凌先生的代理律師當庭指責“是對當事人人格的侮辱”。
昨日,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回放: 買到“過期油”要求萬元賠償
凌先生在東莞做小生意,家住東湖花園附近。今年6月5日,他在逛東莞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東湖花園店的時候,突然想“嘗嘗鮮”,于是一次性購買8瓶橄欖油,一共花了770.80元。凌先生說,由于自己帶的現金不夠,他現金支付了其中大部分,而同行的朋友幫他刷卡支付了余下的21.4元。在開發票的時候,凌先生把發票“抬頭”寫了朋友所在的單位“東湖花園工程部”。
回到家后,凌先生打開了其中的一瓶橄欖油用來炒菜!拔覈L了一下覺得有點苦,”凌先生一看生產日期,發現8瓶橄欖油均已超過保質期。他認為超市銷售過期產品,就到市消委會,消委會與東莞沃爾瑪協商無果后,支持凌先生將東莞沃爾瑪告上法庭。
凌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訴請東莞沃爾瑪返還購物款770.80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以商品價值的十倍支付賠償金7708元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庭審現場: 沃爾瑪代理人質問原告購買動機
昨日下午,該案在東莞市第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在庭審辯論時,針對凌先生代理人提交的證據,沃爾瑪代理人三度質問凌先生的工作收入情況和購買橄欖油的動機,“橄欖油是西歐國家習慣使用的烹飪油,產品昂貴,對原告一次性購買8瓶的動機表示懷疑”。由于凌先生提交的發票“抬頭”寫的是東湖花園工程部,而不是他本人,沃爾瑪代理人說,在中國大家的生活習慣就是不開發票。
凌先生代理人最后陳述時很生氣,他著重提出了要求精神賠償金的理由,“沃爾瑪斷然否認與我的當事人存在合同關系,多次對購買動機提出懷疑,認為原告的經濟條件不配享有橄欖油這一產品,令原告受到了人格上了侮辱”。
昨日,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的秘書長鄧國平對庭審進行了旁聽。庭審結束后,鄧國平情緒非常激動,“沃爾瑪完全漠視甚至無視國家法律和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很氣憤”。
對于發票問題,鄧國平認為,經營者提供發票是法定的義務,而不是說是中國人沒有要發票的生活習慣。
鄧國平透露,在工商部門協調階段,沃爾瑪并沒有對凌先生的身份質疑,只是懷疑他的消費動機,“當時沃爾瑪同意賠償1000~2000元,但不同意10倍的賠償金”。
庭審焦點:
焦點一:8瓶橄欖油是否為沃爾瑪銷售的?
原告代理人:凌先生在今年6月5日購買8瓶橄欖油,保留了購物小票和發票。同時,還有工商部門協調階段沃爾瑪工作人員的筆錄和銷售清單記錄,證明沃爾瑪曾經銷售過8瓶橄欖油,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沃爾瑪代理人:沃爾瑪沒有銷售過8瓶橄欖油,“全國這種橄欖油銷售很大,這8瓶橄欖油不必然是由沃爾瑪售出的”。發票顯示開具發票的是東湖花園工程部,而不是凌先生,因此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焦點二:原告沒有權利主張賠償?
沃爾瑪代理人:對原告所提供的發票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是發票“抬頭”寫的是東湖花園工程部,不是原告本人的名字,原告沒有權利主張賠償。
原告代理人:發票“抬頭”寫什么并不影響超市售出過期商品的事實。和原告同去的朋友是在東湖花園工程部工作,而且替原告刷了21.4元的余款,因此原告才寫了朋友工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