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過后,返鄉農民工陸續進城打工,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求職心切的心理特點,趁機與他們簽訂一些不規范的勞動合同。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法律事務科呂曉凌科長日前提醒,進城務工人員應避免簽訂四類合同。
一、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
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或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單位與勞動者只有口頭的意向承諾和約定。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往往造成維權困難。
二、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甚至要求提供親屬作為擔保人。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钡纫幎。
三、“生死合同”不能簽。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入“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其后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日后發生糾紛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據了解,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如果合同含有違規條款,應當果斷拒簽,并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此外,求職人員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可撥打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的勞動法咨詢熱線(0351-3034598)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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