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都市報4月1日報道 幾年前,盧方晨13歲的女兒小爽(右圖)身患白血病,在醫院住了9個月,未能及時確診是哪種類型的白血病,因而錯過最佳治療時機,離開了人間。院方沒有白血病“分型”設備,也不告知患方,只是含糊地按常規病例治療;而醫院方面隨后向法院提供的病例,和家長當時拿到的病例,竟然存在19處不同……
一條年輕生命
院方錯過治療時機
孩子入院之初,盧方晨并不知道通化市人民醫院只能診斷出白血病卻不能分型。據盧方晨講,他在和天津血液專家的交談中得知,如果當初采用B型方案治療,女兒4至6個月就有可能治愈。
小爽的爺爺盧元惠說,白血病基本治療過程中有兩個關鍵步驟:一是對患者的病情進行正確的B、T分型;二是根據正確治療方案,對患者進行早期神經系統白血病感染的預防治療,適時準確地采用“鞘注”治療。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
盧方晨認為,沒分型對癥治療和沒按規范做鞘注預防中樞神經系統白血病,是導致女兒死亡的真正原因,他一紙訴狀把醫院告上法庭。
原告曾經一審勝訴
通化市人民醫院在一審中拒絕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鑒定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通化市人民醫院提供的小爽的病歷與原告盧方晨手中掌握的病歷不一致,無法進行司法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判決通化市人民醫院賠償盧方晨的經濟損失285228.57元。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原、被告雙方又提出上訴,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兩份不同病例
家屬:病歷是涂改偽造 醫院:修改只是“整理”
2007年7月,通化市東昌區法院江西法庭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在庭審中證實,因為當時沒有設備,通化市人民醫院不能做B、T分型。院方當庭出示了小爽的病歷。然而,盧方晨也出示了一份與院方不同的病歷,指出院方為推托責任,涂改、偽造了病歷。
盧方晨出示的病歷是在女兒轉院前,也就是住院9個月后于2006年4月份復印的病案記錄。這一份病歷與院方的存在19處不同。對此院方在法庭上辯稱:盧方晨提交的病歷是沒有經過整理的,是歸檔之前的病歷。對于他們手中病歷的修改只是“整理”,不是實質性改動。
而盧方晨認為,院方“整理”的病歷已不能真實客觀反映治療過程,所謂的“整理”是一目了然的涂改、偽造,其目的已不言而明。盧方晨拿著兩份病歷進行比對:把L1型改成L2型;把好改不好;把小細胞改成大細胞,整頁銷毀重做。他還提出幾處疑點:1、被告偽造、涂改、銷毀的病歷,大部分是2005年7月19日-2005年8月份的。而他復印的病歷原件時間是2006年4月。2、主治醫生從沒向患者家屬說過因血相低不能做鞘注,病歷原件也沒有這樣的文字。醫療糾紛發生后,院方出示的病歷卻多次出現“血相低不能做鞘注”的字樣。這更證明了醫生偽造、篡改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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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潛規則”
假病歷維護醫院集體利益?
盧家父子分析,被告醫院明知不能分型而不告知轉院,一是醫生水平的問題,過失沒有告知。二是雖然被告不具備治療能力,但告知患者轉院,醫院會因此失去大筆收入。
當記者走訪某醫院院長就篡改偽造病例深入探訪時,這位院長語出驚人:其實病歷做手腳在醫療系統完全是維護醫院的集體利益。道理很簡單,誰都有疏忽犯錯的時候,可醫生治錯了、治死人了,醫院就得賠一大筆錢,誰會傻到老老實實主動去賠錢啊?賠錢不說,弄不好院長還要被追究管理責任。
多個明確規定嚴禁篡改偽造病歷
當記者出示小爽的兩份不同病例給吉林省長春市某司法鑒定所負責人并說明情況后,這位負責人肯定地回答:這就是篡改偽造,連病情診斷分型都改變了,這是嚴重的篡改偽造。該負責人說:在醫療侵權案件中,病歷作為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判定責任的重要依據,保證病歷的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對于公正審判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
《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中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也有規定:一旦確定醫院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病歷資料的,就可以直接認定醫院存在過錯。據《中國萬里行》
(本文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