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稱為貫徹落實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方面法規,及時修改或廢除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征求意見稿》針對“低價傾銷”、“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六類處罰規定里原定具體數額的罰款,調整為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
同時,《征求意見稿》新增處罰上限的規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的,罰款不得超過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0%。
【低價傾銷】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歧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串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哄抬價格】在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欺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欺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抬級抬價、壓級壓價】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明碼標價】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實際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知情權并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或者不予處罰。
今年以來,部分大宗商品價格異常上漲備受各界關注。而大宗商品價格異常上漲背后部分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也被納入到本次《征求意見稿》的監管新規中。
針對牟取暴利的處罰規定和價格監督檢查規定里,《征求意見稿》提到,在市場出現供不應求、價格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報經國務院同意,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同時,對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價格違法跡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可以采取告誡、約談等措施。
在監督檢查上,《征求意見稿》還新增了“配合檢查義務”的規定,提出經營者、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主體應當配合價格監督檢查和調查,如實回答詢問,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財物,不得拒絕、阻撓、拖延,不得作虛假陳述。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后,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實施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快速、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