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就圣象集團起訴被告“圣象維納斯”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圣象集團人民幣220萬元。此案的背景是,兩年前圣象集團在武漢、西安、昆明、貴陽等地發現了叫“圣象維納斯”的仿冒商標,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取證,并公證固化證據,于去年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早在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圣象商標爭議維權案,作出了支持圣象集團維權主張的終審裁定,同時被認定為2013年商標法十大標志性案件之一,給予了明確的法律定性。這對各省市地區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相關案件給出了明確的法律示范
同時,2014年8月28日,首例假冒圣象商標案件開庭審理,嫌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標志著圣象集團依法向商標侵權行為一一訴諸法律的一系列法律行動的漸入佳境。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我國司法領域當前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件十分重視,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從執法實踐都有長足的進步,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力度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日臻完善,圣象商標“搶注”與圣象注冊商標侵權是圣象在知識產權領域堅決打擊和堅定維權的兩大重要方面,國家當前法律在這些方面給與了明確的法律定性和司法解釋,有法可依的法律環境為圣象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審理、判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法必依的實際行動證明了商標侵權已經是一堵高墻是一條不可觸及的高壓線,工商、質監、公安、司法部門新的一輪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內容的司法行動正在展開,意在打擊和震懾商標侵權的不法行為給社會和消費者、經營者帶來的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商標侵權案件的罰金: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圣象集團歷來對商標侵權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將對群眾和社會舉報的對圣象商標的侵權行為一一核查,對確定的線索和鎖定的嫌疑人一律透過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程序依法追究起訴,使之無可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