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個人應用開發者并不會被要求備案,但可能會要求實名認證等,比如向平臺上傳身份證等資料。趙占領表示,僅蘋果平臺上就有數十萬家開發者,其中國內開發者約50萬家,還有大量開發者在國外,實施難度較大。不過他認為,政府可考慮重點加大對平臺的監管,比如蘋果商店按地域進行接入,其在華的應用平臺應該接受監管,由平臺來負責對大量個人開發者的服務和管理。
工信部:應辦理許可或備案
工信部電信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昨日公開稱,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2000年發布)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這位負責人表示:“移動應用商店如在我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則應按292號令的要求,辦理相應許可或備案手續。”從工信部表態看,蘋果App Store等移動應用商店應該辦理許可或備案,未提及個人開發者是否進行實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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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強監管App商店
幾乎與國內傳出監管信息的同時,美國貿易委員會(FTC)也發布了一個報告,要求蘋果、谷歌和亞馬遜等經營App商店的平臺要加強對App的監管,確保兒童隱私不被泄露。從全球范圍來看,對App的監管是大勢所趨,只是不同國家的監管重點不同、監管方法各異、監管力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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