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迪網訊】“規制者能規制什么”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勒于1962年發表的一篇文章的主題。在文中,斯蒂格勒通過對電力供給部門的規制效率進行研究發現,規制與社會的帕累托改進和社會效率的改善之間并不必然劃等號。由此,斯蒂格勒提出一個簡單卻很根本的問題:規制者到底應該規制什么?
毫無疑問,經過十多年反復醞釀、多方研討,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于2007年8月30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終獲通過的時候,所有人都知道,這部法律將對企業今后幾乎所有市場行為,如定價、產品特征、資產所有權、兼并、研究與開發和市場進入等,產生怎樣的深遠影響。有鑒于此,在中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之際,就更有必要探討在現實規制過程中,如何充分發揮《反壟斷法》的規制作用,保護公平競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實現“保護公共利益”的規制目標。
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規制高效創新
目前,我國正處在一個新的戰略起點上,無論是實現產業結構升級還是緩解資源環境瓶頸約束,無論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還是促進城鄉、地區間的快速平衡發展,無論是提高國家綜合競爭力還是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必須更多地依靠技術創新和在全社會鼓勵和培育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精神。可以說,倡導和推動各種類型、各種模式的技術創新,是現階段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的必由之路。顯然,這其中,企業是技術創新決策、投資的主體,是研究開發的主體,是創新利益分配的主體,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因此,任何政府規制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同時,也必須有利于企業技術創新環境的營造。特別要指出的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這里所指的企業不僅包含國內企業,也應涵蓋跨國公司在華機構。否則,從長期看,將無助于我國關鍵性技術創新能力體系建設和技術自主創新效率的提升,保護公共利益和實現帕累托改進的規制初衷也將很難真正實現。
如果我們從提升市場經濟效率的角度再進行考量,我們就不難發現,企業間技術能力的不同已成為企業經營效率差異的一個重要根源。Ove Granstrand曾指出,企業生存能力來源于長期的科學技術演化。企業和技術之間存在著共同演化:“隨著技術成為基于技術的企業的經濟動力,這些企業也成為日益重要的技術來源,到現在已經是技術的主要來源了……由此,基于技術的企業和基于企業的技術之間的重要關系,完美地例證了經濟機構的擴張與科學知識發展之間的有效的共同演化。”以斯蒂格勒、德姆塞茨、波斯納、布羅為代表的“芝加哥學派”歷史上也從另一個側面指出,企業取得高利潤率并不一定都是由市場壟斷力量造成的,而完全可能是企業高效率的結果。事實上,技術創新能力正日益成為企業獲得超額利潤的最為關鍵性的能力之一,正是對未來超額利潤的預期激勵著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研發出更高效的生產技術。就此而言,反壟斷規制實質上不但不應抑制,反而應是鼓勵企業勇于創新,把技術創新當作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途徑和有效手段,并獲取相應的超額利潤。這就要求我們在實施經濟性規制和間接規制的同時,也必須為每年投入大量R&D研發經費從事適用性技術創新的企業,營造一個有利于讓它們從創新中得到現實或長遠利益的良好環境和市場回報機會。在高經濟效率的市場公平和低經濟效率的市場公平面前,我們要理直氣壯地選擇前者。
規制效率損失而不規制有效競爭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市場競爭具有一種內在激勵機制,它能促使企業自覺追求生產效率,保證分配效率,從而提高整個產業的經濟效率。新古典經濟學認為,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企業總是在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進行生產,由此帶來的是總經濟福利的最大化。但在現實社會中,不同產業技術經濟關系下市場競爭程度和經濟規模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壟斷固然會對社會經濟福利帶來損害,過度競爭亦會降低資源配置的效率。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上——這也是大多數產業的市場競爭特征,為了保證其固有的經濟規模性,防止更多的企業進入而產生毀滅性競爭,避免重復投資和確保技術的統一性,抑或為了使其能提供服務的穩定性、規則和連續性,實行少數幾家企業寡頭競爭,在資源配置上往往可以達到更高效率。例如,1984年,為促使美國電信業從壟斷走向競爭,美國司法部對AT&T進行拆分,分拆出一個繼承母公司名稱的新AT&T公司和7個地區貝爾運營公司。從短期看,競爭是戰勝了壟斷,但從長期看,這種旨在開展充分競爭的拆分卻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7家獨立運營的公司又重新合并成4家新的公司,結果分區競爭變成了分區壟斷;長話與市話不能互相進入,全業務變成了分業壟斷。這為美國今天的寬帶及其它業務的停滯不前埋下了禍根,也直接影響了當今美國經濟的發展。
據此,反壟斷規制更應該追求的是一種高效率的市場競爭結構。首先,它應該是既能使公眾獲得規模經濟利益,又能維護市場競爭活力的有效競爭。其次,它應該是一種適度競爭。事實上,由于受規模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制約,隨著市場競爭度的提高,各個產業的競爭收益普遍呈現先遞增后遞減的變化,而競爭成本則是隨著市場競爭度的提高而增加。因此,只有適度競爭才能產生較大的競爭效益。
最后,反壟斷規制應該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規模不經濟狀況下的競爭是一種低水平的競爭,而低水平競爭意味著企業要以較多的資源投入才能得到一定量的產出,表現為經濟效率低下。這顯然與反壟斷規制的目標是相違背的。因此,只有在規模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才能實現較高的經濟效率。
規制壟斷行為而不規制企業規模
毫無疑問,企業規模是一種復雜的市場勢力,它對市場價格、利潤、效率、創新及其價值判斷都會產生影響。但是,正如著名福利經濟學家鮑莫爾、帕恩查和韋利格的研究表明,企業規模、市場集中度等市場結構因素并不必然與經濟運行效率和社會福利形成嚴格的正相關關系。事實上,即使是中小企業,如果它們采取了共謀的形式,例如,制定壟斷價格,限制生產數量,共同削減服務項目或降低服務質量等,以謀取超額利潤,那這種做法也將不可避免地抑制市場競爭,對消費者和社會福利造成一系列的損害,那它也應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范疇。反之,在一個理想的可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即使較高的市場集中度亦可能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最優化和經濟效率的極大化。事實上,《反壟斷法》正是據此設立,正式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進行規制,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因此,正如《反壟斷法》立法專家組成員黃勇教授所言,這部法律實際上就是告訴你如何去競爭,而不能去做哪些事情。《反壟斷法》并不是反對企業做大做強,恰恰相反,它就是要通過保護有效競爭,來進一步支持企業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
大未必惡 小未必善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秘書長李順德:
在市場競爭中占有優勢的企業不一定就有壟斷行為,如果中小企業聯合起來形成價格聯盟或傾銷行為也可能形成壟斷,但是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不慎重的話就極易產生壟斷行為。我們往往容易產生一個誤區,就是反壟斷法一定針對的是大的跨國公司,實際不是這樣的,中小企業也可以通過經營者集中的方式形成壟斷。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斐民:
為了避免誤用《反壟斷法》而出現過猶不及的情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無論對于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因為壟斷和企業規模大小并無直接聯系;二是在法律出臺和實施過程中要拋開公眾的情緒,不要把目光集中在某些具有壟斷嫌疑的企業上而忽視了《反壟斷法》的實質——保護公平競爭環境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不是其中的競爭主體。
保護公權 而非個體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斐民:
專利權是私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行為,反壟斷要避免出現私權和公權的混淆,目前中國出臺《反壟斷法》的目的在于保護開放的自主創新環境,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和效率,在效率優先的發展前提下兼顧公平。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秘書長李順德:
反壟斷法在中國醞釀了14年,先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再有《反壟斷法》。這兩部法律既有所區別,又有相同之處。簡單地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知識產權法,是私法,《反壟斷法》是公法,以行政管轄為主;前者的規范主體是個體企業,后者的規范主體是市場競爭環境。《反壟斷法》解決的是市場準入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的是準入后的公平競爭問題。壟斷是由在市場上占有絕對優勢的企業產生的,中國現在開始實施《反壟斷法》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后進者的姿態
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
我們目前來看,到底哪些部委和反壟斷有關系,什么分工,還在進一步明確當中。我覺得應該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經驗,應該有專門機構、有很明確的責任,來貫徹《反壟斷法》。此外,它的全面實施細則還需要專人來研究。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任勇:
反壟斷的終極目標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而不是保護競爭者和競爭對手,執法機構需要把握好這樣一個尺度。
IT行業可能在一夜之間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對于IT行業的影響比其他行業深遠。對于企業的提醒和建議是:不能和競爭對手簽署價格壟斷協議;不能與經銷商簽定固定價格協議;如果在某一領域達到50%的市場份額,避免形成不合理的高、低價;避免以協會成員的名義聯合形成價格聯盟。
中國美國商會致本報函:
我們歡迎在8月1日生效的中國《反壟斷法》,并認為該法的實施是中國在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邁出的積極一步。
中國美國商會主席吉莫曼認為,這是中國法律體系發展進程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刻,為建設公平、統一、全國性的競爭法體系締造了基礎框架。這樣的競爭法體系認可并保護競爭的動力,從而使廣大消費者從競爭中受益。
受中國政府之邀,中國美國商會及其成員曾針對反壟斷法草案提供書面意見與建議。吉莫曼先生說,中國美國商會欣賞中國政府在制定其競爭政策時參考國外的經驗與看法。
中國美國商會認為,對于在中國全國范圍內建立綜合性的競爭體制而言,《反壟斷法》的出臺僅僅是第一步。商會期待著進一步的舉措以澄清與適用該法有關的各種問題,如:針對反競爭行為的實體性規則、界定行政壟斷的實體性標準、基于競爭和國家安全雙重理由對交易進行審查的程序性規定、執行機制、濫用知識產權的定義以及處罰措施等。
反壟斷法 規制者能規制什么
2008-08-11 22:35 賽迪網-中國計算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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