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安1月20日電 (王昊陽 傅龍根)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一男子劉某,將一處房產賣給張某,后見房價飛漲,竟稱自己在簽訂賣房協議時患有精神病,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日前,新干縣法院審理此案后,以劉某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
據辦案人員介紹,2009年3月,劉某在新干縣城川南路購置了一套面積為70平方米的宿舍樓。8月,劉某將該套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雙方簽訂完賣房協議后,張某便將房款全數交付給了劉某。
隨后不久,張某正準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當地房價飛漲,劉某的房屋價值陡升至16萬元。感覺吃虧的劉某欲毀約,不履行原有協議。
2010年12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與張某簽訂的賣房協議無效。劉某稱,自己在簽訂賣房協議時正處于精神病的患病期間,劉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04年在某醫院精神科看病的門診病歷復印件。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出示的病歷復印件中,并未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予以確診,對其病情并無實質的認可。劉某精神方面病癥的發生時間是在2004年,與劉某作出賣房行為已時隔5年之久,因此,可認定劉某在簽訂賣房協議時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簽訂協議合法有效。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