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條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與此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相比,關于公共利益界定上有一增一減。
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六種情形之一,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中一條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增加了“外交需要”,而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中的“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被刪除。也就是說,條例將“外交需要”列入公共利益范圍,明確“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范圍。
補償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規定:在征收補償方面,條例作出了諸多細致的規定。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外,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此外,關于補償方面,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解讀:曾就拆遷條例上書國務院的五學者之一、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說,這些規定是對被征收人利益的保護,強調補償要及時、充分、到位。強制執行申請書內容的明確,有利于對強制執行行為的監督和審查。
多項權力升格至省級政府
變化:條例與二次意見稿相比,多項權力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行使。如: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解讀:王錫鋅說,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級別較低,可能會導致各地差別太大。由于拆遷涉及地方利益,可能會使地方政府設計對其有利的規定。因此,這個調整有利于規避這一問題,也比較符合現實。
評估機構造假最高罰20萬
變化:條例關于法律責任方面,明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王錫鋅說,與二次意見稿相比,明確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師造假的罰款處罰,觸動其利益。
此外,條例明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舊城改造引入聽證會制度
變化:條例明確,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解讀:王錫鋅說,這對舊城改造爭議問題做了調整,原來沒有提到多數人不同意的問題。王錫鋅認為,實行聽證會制度等于引入了“剎車機制”,補償不到位不能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