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3
行政強拆取消 法院強搬模式待定
有意見提出,取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是當事人一方,不應有行政強拆權,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搬遷,法院強制搬遷,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法院進行監督;也有意見認為,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實行行政強制搬遷與司法強制搬遷并行的制度;還有意見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強制執行,認為法院執行力不足,法院獨立性、公正性也難以保證,司法程序太慢。
綜合各方面意見,并考慮到《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的規定,經反復研究,條例不再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對法院強制執行的模式,行政法規也不宜規定,擬再同有關國家機關協商解決。此外,條例增加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家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說:“過去往往是行政機關委托相關企業來搬遷。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過程很不規范,強制搬遷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惡性事件。條例實施后,行政機關只能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司法程序的設置來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把風險降到最低。”“制度的前進受到現實情況的制約,很難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進。通過法院來強制執行是個進步,畢竟司法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制約。”此外,薛剛凌認為,搬遷需要行政機關、法院和評估機構聯動,也需要被拆遷人配合,這也是條例的一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