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尚未拿到產權證,韓先生便草率地從其手中購得房屋并入住,結果3年后遭遇房主“一房兩賣”。近日,豐臺法院判決房主返還購房款并賠償韓先生10萬元違約金及8萬元損失。
2004年11月,韓先生與王某簽訂合同,約定以28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某位于豐臺區草橋欣園的一套房屋。因當時尚未辦好產權證,雙方約定,王某在取得產權證后10日內與韓先生一同辦理過戶,逾期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交付全款后,韓先生對房屋裝修并入住。
2006年9月,王某私下以4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崔先生。去年10月,王某領取了產權證,并與崔先生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隨后,崔先生要求韓先生騰房。韓先生認為王某屬于惡意違約,遂起訴。
審理期間,韓先生申請對房屋現值及裝修價值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房屋在估價時的價格為74萬余元、裝修價值為8400元。韓先生據此要求王某返還購房款28萬元、給付違約金10萬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46萬余元及評估費4700元。
法院認為,王某已構成違約。現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賠償違約金,法院不持異議。由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于給韓先生造成的損失,因此法院酌定王某再賠償8萬元,并承擔4700元評估費。判決后,韓先生不服,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