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的地下車庫又不讓我們停車了,留著讓業主買了再使用。但我們買房時開發商明確這車位是可租可售的。”位于立水橋南站附近的華發頤園小區的業主們向本報反映。而買了地下車位的業主也有自己的苦衷,即是開發商還沒有拿下大產權,所以花了十幾萬元也只是買了個車位的使用權;而最讓業主們擔憂的是,在官方網站已公布的預售證里并未包括目前開發商在售的地下車庫,且連開發商市場部的人都難以確定是否有相關證件。在買不買車位都尷尬的情況下,華發頤園的業主們走上了維權之路。(文中所有業主均為化名。)
“雖然我們小區的規模不是很大,但華發在珠海可是有名的大企業,我們就是憑借它的品牌才在這里買的房子。沒想到竟然發生這樣的事情——先前承諾可租可售的地下車庫變成只售不租,一下子大家的車沒地方停了。”記者在接到投訴后趕到位于立水橋南站附近的華發頤園小區,該小區的多位業主集體向記者反映,現在社區內的地上車位已經不夠了,而地下車位卻空著不讓租用,原因是開發商改變主意將以前的地下車位轉租為售。
“實行單雙號限行期間,還讓我們停一下,但物業說這些車位還是要留著等業主買,正在施工的設施一完成,沒有買車位的業主就不能再在那里停車了。”業主李梅強調說。多位業主反映,他們是在今年4月份開始陸續接到物業的口頭通知:“地下車庫不再續租,只出售。”
業主反映
回家搶車位成頭等大事
據業主們介紹,入住之初,按照購房合同中的約定華發頤園地下車庫可以租用,每月的租金為450元/月(包括50元/月的管理費)。而物業代表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車庫租用合同是一季度一簽,從不一次性簽訂一年的。“頭兩個季度簽約還有固定車位,但是第三次再簽租用合同,就沒有固定車位了。”業主張先生反映說,“這也罷了,結果從今年5月份我車位到期,開發商不讓續約也不讓我們的車再下地下車庫了;而地上的車位有一半還靠近工地,于是如今每天回來在小區內搶車位成了很頭痛的一件事情。”
李梅告訴記者,自己是2006年初在華發頤園買的房子。“當時銷售人員介紹說五星級的地下車庫是項目的最大賣點之一。開發商也承諾小區的地上、地下車位一定夠用,且地下車庫可租可售,所以才看中這個小區買的房子。”李梅說。
開發商表態
合同約定為物業服務
出售車庫決定未變
當天,業主劉先生還給記者拿出了自己的購房合同。在合同中的第二十三條和附件七中羅列出關于小區車位的條款,記者看到合同中明確“地下車位的產權屬于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收取地下車位車庫的租金。”業主們認為,既然在合同中明確了地下車庫的租金,并寫明地下車庫是“可租可售”,開發商如今不租只賣的做法就屬于違約行為。
隨后,記者致電華發頤園的開發商——珠海經濟特區華發集團公司總部,該集團下屬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品質部相關負責人鄭進博表示,“總部已經知道華發頤園地下車庫出現的問題,正在協調中。”而華發頤園北京公司市場部工作人員在了解到記者致電原因后,很明確地說:“出售地下車庫是公司經營戰略的轉變。地下車庫在合同中的約定是指物業服務,是否違約要找律師來看。此外,我們沒有接到上面的新通知,出售地下車庫,非購買業主不得再用地下車庫的決定不改變。”
律師說法
不交土地出讓金
開發商無權出售地下車庫
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莊清忠表示,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所銷售的地下車庫必須取得銷售許可證,也就是說開發商必須交了地下車庫的土地出讓金,否則不能出讓其產權。“如果只是出讓地下車庫的使用權,其收益在扣除管理費后,剩余收益要歸業主共同所有。”莊清忠說。
此外,莊律師提醒,如果開發商出售未獲得產權的車庫,所簽合同的有效期為20年,即20年后是不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