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瑞軒小區的78名業主,認為地下一層的鍋爐房應歸業主所有,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近日,朝陽法院認定鍋爐房不屬于公用建筑面積,駁回了這些業主的訴求。
2002年起,王先生等人陸續購買了裕瑞軒小區的房子。該小區的地下一層是設備層,配有鍋爐房、機房等設施,其余則為自行車庫。王先生等人入住后發現,開發商裕發房地產開發集團將自行車庫打成隔斷,準備出租,還控制了鍋爐房的鑰匙和技術資料。
業主們認為,開發商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影響了業主正常使用自行車庫。他們告上法院要求裕發集團向業委會移交鍋爐房及相關資料,并確認自行車庫歸業委會和全體業主所有,恢復隔斷前的原樣。對此,開發商裕發集團辯解說,公用建筑面積中不包含鍋爐房等設備。
法官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以及開發商提供的規劃圖等證據,供暖鍋爐房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業主無權就供熱區域等向裕發集團主張權利。雖然自行車庫不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但它的服務對象應為全體業主。裕發集團將自行車庫隔斷成若干獨立空間,改變了使用功能,損害了全體業主的權益。法院判決裕發集團拆除自行車庫隔斷墻,業主們的其他訴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