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布,《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批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征地補償方案的;
未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障費用而批準征地的;
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
《處分辦法》指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