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區劉先生問:前不久,我和女友看中了一套房子準備用作婚房,繳付了2萬元定金。當時開發商稱,如果不在10月25日之前繳納首付,定金就不予退還。然而,沒多久我就與女友分手了。我想要回定金,但開發商不肯。請問:開發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袁政律師答: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劉先生不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有權不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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