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
村委會公章頂替村民簽名
記者調查發現,私賣村民“保命資產”的報批手續疑點重重,但在經過市、鎮兩級政府的審核過程中卻“一路綠燈”,背后究竟隱藏著什么?
住建部門是物業房產交易過戶的最后一道關。“我們審批主要認兩個公章,一個是物業原權屬方村委會申請出售的公章,一個是鎮街辦事處同意處置蓋的公章。”鶴山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說。
當被問及“為何過戶時不要求提供村民集體同意的手續”時,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問題出在“體制滯后”上:我國對村級集體資產過戶的條件并沒有明確規定。鶴山市的做法是,“如果鎮街辦事處同意,就給予辦理,不必有村民集體簽名”。
那么,變賣“保命資產”的兩個公章,又是怎樣蓋上的?
鶴山市住建局提供了一份題為“中東西村委會關于要求處置房地產物業的請示”,上面寫著:“經我村委會研究,擬將權屬我村委會的房地產物業進行處置,處置物業情況詳見附表。”下面蓋有村委會的公章。在左下方有“同意處置”四個字,蓋的是“沙坪辦事處”公章。
這顯示,兩行字的“請示”,加上四個字的“同意處置”,就成了變賣幾千名村民數億元“保命資產”的“法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