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
回遷到期,回遷樓沒影
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的前身就是1978年廣州市政府設立的“住宅建設辦公室”。到了1983年“住建辦”改建為“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成為廣州市最早成立的房地產綜合開發企業。
1991年4月,按照協議要回遷的時候,回遷樓連個影子都沒有見到。鐘棣華等一幫街坊找到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對方一直沒有任何解釋,“就讓我們回去等著。”
“街坊們為此多次去廣州市房管局等單位信訪,都沒有結果。”
1995年
法院判決,開發公司承諾1997年回遷
1995年,部分拆遷戶把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荔灣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解決回遷問題,并按照合約加倍補償臨遷費。
新快報記者看到當年法院給鐘棣華的裁決書,除了要求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荔灣分公司解決回遷問題外,由于該公司違約,故判決該公司每月補償鐘棣華1860元的臨遷費。
判決1995年9月生效后,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荔灣分公司不但按照法院的判決支付了臨遷費,即每月1860元,該公司還以通知的形式發文承諾:“該地段回遷安置樓在1997年底前完成。”
“這個承諾當然沒有兌現,我現在還住在海珠區的同福路。”曾住在大同路22號的拆遷戶吳初覺說。
六二三路是由政府先期組織動遷,并由政府屬下公司即當時的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荔灣分公司與拆遷居民簽約的,然后該公司把這一地塊交給了廣州市荔港城建設開發公司開發。據廣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員介紹,當時是通過招標的形式把拆遷地塊交給廣州市荔港城建設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
市規劃局在1986年以“城地批字401號”文件批復給廣州市荔港城建設開發公司(下稱荔港城公司)的“用地申請報告”,規定了用地范圍是:“大同路以東,六二三路以北,聯興街以西,荔灣區第二教工幼兒園以南的地塊”,用地性質是“住宅用地”,并注明住宅包括有安置房。這與拆遷街坊們講述的拆遷范圍相一致。
但是在此后的五六年里,回遷樓沒影,拆遷戶們說其實就是爛尾了,到底是什么原因不得而知,很可能是沒錢開發了。對此說法,廣州市房管局和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的工作人員都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