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5355670元!
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被指違規開采,罰單或被增至10億
這一長串讀來費勁的數字,簡寫即:7.25億元。這不是某個富豪的身家,也不是某家企業的利潤,它只是一張罰單上的追繳和罰款金額。開出這張罰單的是茂名市國土資源局,而被處罰的是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后者涉嫌違法采礦被處罰。
這張天價罰單已在當地和網絡上引發熱議,罰單背后的利益博弈更是成了人們的談資。新快報記者昨日從茂名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對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的處罰尚不止如此,追繳和罰款還將增加2億多元,他們給司法機關提供的該公司違法所得及罰款的金額超過10億元。
●第一張罰單
不能續辦采礦手續違規開采被罰10萬
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由大型國企“茂名石化”的一個子公司改制而來,它曾經是石化系統虧損企業改制成功的典型,每年上繳稅款就達6000多萬元。但這樣一個因改制而蓬勃發展的企業,卻在2009年開始遭遇“滑鐵盧”。
2002年改制之時,礦業公司繼承了原公司對茂名“金塘礦區”的采礦權,雙方簽訂了“采礦權租賃合同”。但采礦權證的到期時間是2009年6月30日。到期之前,礦業公司多次與茂名石化交涉,要求按照當初的改制方案“續證”。但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卻要收回采礦權,不同意續辦采礦權手續。
有著2000多員工的礦業公司,沒有采礦權就意味著關門。于是,礦業公司一邊爭取續辦采礦權證,一邊在采礦權證到期后繼續進行開采。這種行為被茂名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為非法采礦活動,國土局在2009年9月17日、2010年5月19日、2010年6月6日,連續三次下達通知,要求停止開采。而礦業公司并沒有理會。
2010年5月19日,茂名國土局對礦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停止開采,二是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第二張罰單
沒收所有采出的礦產品罰款金額為原7000多倍
對于這個處罰,礦業公司不服,向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
省國土廳認為,礦業公司采礦權證到期而繼續開采,茂名國土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但按規定,對企業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應組織聽證,而本案中國土局作出10萬元的罰款,卻未組織聽證,屬于程序違法。
2010年9月9日,廣東省國土廳決定撤銷茂名國土局的行政處罰,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11年10月9日,茂名國土局向礦業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企業此次處罰有三項,一是責令停止在“金塘礦區”采礦,二是沒收公司采出的礦產品,包括高嶺土成品6311噸,高嶺土半成品17萬噸,三是罰款7.25億元。
對于天價罰單,江平、王家福、楊立新、胡建淼、李顯冬等8位卓有影響的法學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原來罰款數額為10萬元,被撤銷后重新作出的罰款為7.2億元,新的處罰是已撤銷的行政處罰數額的7000余倍,“茂名市國土資源局以基本相似的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重新即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比原處罰決定加重如此之多,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禁止的‘顯失公正五十四的行政處罰’”。
●或補充罰單
罰款金額或可再增2.85億進入司法程序暫不開罰單
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主任科員梁勇說,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非法采礦所得并不止如此。
他介紹說,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委員會(下稱價值委員會)對該公司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8月26日所開采的高嶺土和油頁巖進行評估,前者為2535287噸,價值11408.79萬元,后者1909166.41噸,價值10500.42萬元。兩項合計21909.21萬元,再加上30%的罰款的話,28481.973萬元,近2.85億元。也就是說,與此前的7.25億元相加,該罰單的處罰總額將達10.1億元。
梁勇說,由于該公司涉嫌非法采礦已進入司法程序,他們目前不會向該公司開出罰單,而是向司法機關提交這些違法所得的證據和數據。目前,他們已向茂名市公安局提交了這些證據,“我們最后根據法院的判決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驚天一問
天價罰單,如何來的?
2011年10月9日,茂名國土局向礦業公司發出第二張罰單,和第一次只罰款10萬元不同,本次罰單要求追繳礦業公司在開采期滿后,違法所得人民幣557965900元,并處以違法所得30%的罰款,即167389770元。兩項相加,從而達到了驚人的7.25億元,“天價罰單”就此形成。
礦業公司質疑
全礦股價1.1億元罰7.2億元?
來自礦業公司員工的說法是,他們之所以沒能“續租”采礦權,是因為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想讓采礦權“嫁入豪門”。
而事實上,也確實有多家公司對金塘礦區的采礦權表示了濃厚興趣。其中,位于湛江的上市公司——廣東冠豪高新技術公司是強有力的競爭者。
10月21日,“冠豪高新”發布公告,稱公司及控股股東中國紙業投資總公司的主要領導10月9日與茂名市委、市政府就茂名油頁巖、高嶺土項目事宜進行會談,17日,公司高管團隊也與茂名市政府有關部門就該項目進行接觸;其間,茂名市政府表示歡迎公司前來投資。
公告還提到,金塘礦區的采礦權評估價為11068.98萬元,油頁巖可采儲量約為13137.70萬噸,高嶺土可采儲量約為1652.04萬噸,礦山服務年限約為22年。
但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小慶對這個收購提出質疑,稱茂名市政府未經招拍掛程序,就打算向上市公司以1.1億元的超低價轉賣采礦權,侵犯了公司的優先購買權,而且全礦評估價僅1.1億元,茂名市國土局卻對他們公司一年零4個月的違法采礦行為開出了7.2億元的天價罰單。
尚未審理就拍賣沒收物品?
昨日,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主任科員梁勇向記者表示,對沒收礦業公司的高嶺土成品、半成品及油頁巖的處理,都得等待法院對該公司涉嫌非法采礦審理后再做決定。不過記者了解到,對沒收的礦業公司的高嶺土成品、半成品及油頁巖,茂名有關部門已經在組織拍賣。
茂名市富煌拍賣行的拍賣公告顯示,受茂名市公安局茂西分局委托,對高嶺土成品和半成品進行拍賣,前者為2475噸,后者為17萬噸,后者的數值正好是茂名市國土資源局擬沒收的數值。
茂名國土資源局
“不管是10萬元還是7.25億元,都符合規定”
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主任科員梁勇接受采訪并不否認,這個7.25億元的罰單確實大大地刷新了他們的罰款紀錄。
但他并不認為這兩個一前一后、相差懸殊的數字有什么問題。他解釋說,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前10萬元的罰款是因為當時不能計算違法所得。后來7.25億元的處罰則是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委員會的鑒定結果所核定的數額做出的:從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采出的高嶺土和油頁巖價值為557965900元,加之30%的罰款,兩項總計7.25億元。(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