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建委發布《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從5月1日起,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須簽訂遵守《規約》的承諾書,根據《規約》繳納物業服務費。對于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行為,業主可以投訴。
在小區業委會成立前,一般由小區開發商選聘物業公司,為保證此期間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權益,市建委擬定了《規約》。據市建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規約》增加的內容包括:對于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的行為,業主可以根據情況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開發商對未出售小區公共設施享有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規約》,物業費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納。據市建委物業管理處處長趙成介紹,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實際就是按照產權證上登記的物業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與此前的收費標準基本一致,《規約》中的說法主要是為了和《物權法》的說法保持一致。《規約》還禁止業主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私搭亂建等行為。
《規約》示范文本從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銷售并制定《業主臨時公約》的物業項目,無須依據示范文本制定《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