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的二手房,因為政策等原因沒辦法成交,該付中介公司多少費用呢?最近,這個麻煩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杭州買家馬小姐。因為沒有就此談妥,她預付給中介公司的5萬元的稅費也沒能拿回。
節外生枝二手房沒買成
去年12月份,杭州的馬小姐想通過杭州陸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購買一套中等面積的二手房。
12月底,在中介公司的幫助下,她選中了中河中路上的一套商住房。房子面積67.2平方米,單價9000元/平方米,總價60.48萬元。12月27日,馬小姐和房東陳先生在陸久中介的幫助下簽訂了《代理合同》、《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和《監督支付協議書》。按照合同約定,馬小姐采用貸款方式支付房款。其中首付30.48萬,貸款30萬元。
與此同時,中介公司還為馬小姐計算出了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其中,中介費用雙方各6000元,總計1.2萬元;契稅、評估費等共計算34714元。按照合同約定,這些稅費全部由馬小姐承擔。
12月28日,馬小姐按照合同約定通過銀行分兩次劃款到中介公司的賬戶,分別是30.46萬元和5萬元。在附加信息上,馬小姐分別注明是首付款和稅費、中介費。
然而,事情并沒有想象中的順利。銀行表示,因為資信問題和政策原因,銀行不同意發放這筆住房貸款。馬小姐的購房計劃,被迫流產。
中介公司暫扣5萬元
購房不成,馬小姐立即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其支付的30.46萬元首付,中介公司在當天就退還了,但預付的5萬元稅費款,卻沒有及時退還。對此,中介公司的解釋是:“保護房東和自身利益,待合同解除之后,再協商退還。”
經過一段時間的溝通,馬小姐和房東最終同意和解,解除早先簽署的《房屋轉讓合同》;并且,陳先生也不再追究馬小姐的相應責任。1月30日,馬小姐、陳先生和中介公司負責人一起簽訂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之后,馬小姐要求中介公司全額退還其繳納的5萬元稅費,理由是“房子沒有買賣,稅費也沒有實際使用。”所以要求“退回5萬元預付稅費款。”
但中介公司卻不同意。他們認為,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已經對房子進行了評估,總費用是5080元,這筆費用應該由買方承擔。但這一要求被馬小姐回絕了,她認為中介公司無法現場提供評估發票,因此評估費存在問題,拒絕承擔。因此,協商不歡而散。
中介公司稱買家應承擔相應責任
3月10日,記者來到位于杭州西湖區天堂軟件園的杭州陸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采訪了該公司運營部總監唐能文。
唐能文告訴記者:“1.7萬的要求是我們的協商起點,我們可以適當讓步,但底線是1.1萬元。”
他認為買方應該承擔兩方面的費用。其一、評估費。買方在簽訂合同之后,公司就按照要求立即對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完成之后才能到銀行申請貸款。馬小姐購買的這套房子,按照規定要進行兩次評估,總費用是5080元。這筆費用是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當然應該由馬小姐承擔。其二、中介費。在這套房子的中介過程中,買賣雙方已經簽署《房屋轉讓合同》,本次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并得到部分履行,因買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房東不追究買方的責任,不表明買方不需要對中介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因此,公司有權要求收取中介費用。考慮到消費者確實沒有實現房屋的成交,公司也愿意退一步,中介費打對折,只收6000元。
唐能文還表示,5萬元中,有3.3萬元是沒有異議的,應該退還消費者。中介公司的態度是買方可以隨時取回,不存在扣留的問題。
律師認為中介僅有權收取勞務費
“中介公司無權收取中介費用,但有權要求勞務費,具體金額應該協商確定。”浙江天建律師事務所朱清梁表示,中介服務屬于《合同法》中的居間行為,中介機構是否有權利收取中介費,關鍵是看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27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以上規定,中介公司是無權收取中介費的,但相應的勞務費是有必要的。
“但相應法規沒有規定具體的費用標準;因此,中介公司要求6000元的費用,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朱清梁對記者說。
針對評估費的問題,朱清梁認為應該由消費者承擔。因為這一費用應消費者的購買要求產生,中介公司是按照約定執行的,沒有過錯。如果消費者對此有異議,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中介公司存在相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