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建委公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保證擔保的暫行辦法》,首次實行不對等金額擔保,如果企業曾有延期交房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不良行為,需繳納不低于施工合同價款30%的工程擔保,而信譽良好的企業只需提交不低于10%的擔保金。
據市建委副主任孫乾介紹,目前在本市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中,延期交房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一些房地產開發項目因合同履約爭議間接影響了購房人或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此,本市在2004年推出建筑公司擔保制度,但并未區分企業信用等級,一律繳納施工合同價款的10%作為擔保金。市建委經過調研,出臺《暫行辦法》加大違約企業的失信成本,首次實行不對等金額擔保,即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不良行為的一方只需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價款10%的工程擔保;但如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因合同履約爭議損害購房人及農民工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不良行為的開發企業和施工企業,在開發或承接新的項目時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價款30%的擔保金。
孫乾表示,把企業信用和擔保金比例掛鉤,可以充分發揮信用約束機制的制約和規范作用,鼓勵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繼續依法誠信經營,有助于解決延期交房和拖欠工程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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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合同做工程款結算依據
本報訊(記者劉薇)昨天,市建委與市工商局聯合發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為治理陰陽合同,《辦法》規定,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為防止拖欠工程款問題的發生,《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嚴禁由承包方墊資;非政府投資項目,承包人墊資的,發包人應在合同中明確墊資數額、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