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付遇到質量問題,如何有效投訴?哪些情況下,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昨天,由市建委牽頭制訂、杭州市政府同意印發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明確了什么情況下市民可以進行投訴、如何投訴等具體內容。
哪些情況下可以投訴?
作為一種特殊商品,住戶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特別關注,各種投訴時有發生。然而,哪些情況下可以投訴,很多市民并不了解。
比如,甲在西湖區某小區購買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7年后,房子已過保修期,甲突然發現天花板出現掉灰現象。那他該不該投訴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辦法明確規定:房屋建筑質量投訴有期限規定。保修期內,可向建設部門投訴;保修期外,則需找房管部門投訴。也就是說,業主只有
在房屋保修期限內,遇到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時,才能向建設部門提起投訴。
這里,我們給買了房子卻長久空置的業主提個醒:按照國家規定,房屋建筑質量最低保修期為2年。拿到房子后,要先檢查一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如何保證有效投訴?
那么,在遭遇房屋質量問題時,怎么進行有效投訴呢?
辦法規定,當事人發現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內存在施工質量缺陷時,首先應該與工程建設單位(開發商)聯系,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協商,可以向轄區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投訴。
假如你的房子在濱江區,發現問題后,應該找濱江區建設局。
一般情況下,10個工作日內,業主就能收到轄區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的處理結果。
多次返修仍有問題可退(調)房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如果工程質量責任方存在對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工作不予配合、對工程質量缺陷整改中態度消極、敷衍了事的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對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不認真返修,或經多次返修仍不能消除其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予退房或調房。
如果轄區房屋質量監督機構也解決不了問題,業主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10項情況投訴可不予受理
對屬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投訴,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會予以受理,但以下10種情形不屬于質量投訴受理范圍:
投訴人未先行與保修責任單位聯系、協商解決的;超過保修規定期限或不屬于保修范圍的;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產權無權屬關系且未受產權所有人委托的;涉及經濟賠償或提出退、換房等要求的;涉及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以及裝飾裝修不當引起的;處理機構已經受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重復投訴;投訴人對投訴處理、復查、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重復投訴;其他不屬于工程施工質量缺陷范疇,及依法不屬于投訴處理機構職責范圍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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