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本薄薄的房產證,13戶人家入住新房多年依舊苦苦等待,終于盼來辦證的消息,卻陷入疑云重重的維權:兩份合同兩個辦證時間?開發商無預售許可證敢賣房?業主心知肚明還是開發商暗箱操作?為此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一審判決業主敗訴。
開發商延遲辦證業主怒而起訴
2004年10月17日,黃小姐在北滘××花園購買了一套價值50余萬元的連排別墅。2005年4月18日,交樓了。黃小姐以為很快能拿到房產證,但開發商的答復卻是“等小區其他別墅、洋房建好了再統一辦理。”2007年12月20日,可以辦證了!但開發商一紙“溫馨提示”卻寫著:“少部分業主對物業維修資金政策不理解,……導致產權的延遲辦理。”開發商延遲辦證怎么成了業主的責任?13位業主聯名寫了抗議書,要求無條件立即辦理房產證,但遲遲沒有回音。業主們推選黃小姐為代表,一紙訴狀把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黃小姐手上有兩份合同,一份是2004年10月17日簽訂的《××花園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另一份是同年10月20日簽訂的《××花園別墅購銷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兩份合同蓋著不同公章,而第一份認購書上蓋章的公司早在當年6月29日已更名,公章是失效的。
《認購書》中寫著“簽訂認購書后7天內,須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但《契約》中卻有著與此矛盾的條款:“買賣雙方須另行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簽署時間另行確定……”更讓黃小姐后怕的是,入住3年的新房之前竟沒預售許可證!“‘順預許字J2007005’號《順德區商品房權屬證明書》是在交樓兩年后才發的,開發商與我們簽合同時,故意隱瞞了沒有預售許可證的事實。”
庭審中,開發商表示,業主在2004年訂認購書及購銷契約時,開發商還沒有取得涉案房屋的預售許可證,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存在其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問題。而且開發商堅持認為,業主們簽署《契約》,是基于知道其沒有預售證,因此其更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業主敗訴
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認購書》約定“7天內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后來簽訂的《契約》名稱與商品房銷售合同有別,但從內容及雙方簽訂后即履行情況可知,該《契約》就是所指正式買賣合同,故應以后者為準。雙方所簽訂的《契約》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須另行簽訂合同及經政府部門進行驗收,顯然雙方對買賣可能存在違法效力有預見,因此在契約中對辦證的期限可視為雙方對辦證期限進行了特殊約定,故開發商不存在逾期辦證違約行為。為此,判決駁回黃小姐全部訴訟請求。業主們表示將繼續上訴。
律師:開發商將風險轉嫁消費者
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梁曉律師指出,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未辦理預售許可證,雙方合同無效;但房屋已交付業主驗收使用,且已在訴訟前規劃驗收,故可以認定導致《契約》無效的情況在訴訟前已經消失,合同有效。
梁曉指出,商品房擁有預售許可證才能上市是法定義務,而開發商在合同中模糊地將辦理產權時間確定為“經政府部門進行驗收”后,將房屋質量驗收是否合格的風險轉嫁給了購房者。“為此,雙方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須另行簽訂合同及經政府部門進行驗收,這一條款約定不明確,不能推定為雙方對買賣可能存在違法效力有預見,應按國家規定交樓90天內辦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