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楊昌平)“那個律師是你們銀行委托的,也是給你們銀行提供的服務,憑什么律師費由我來掏?”上午9時,唐女士在豐臺法院向農業銀行豐臺支行的代理人發出質疑。由于在辦理住房貸款時被要求負責了380元的律師費,唐女士把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雙倍返還律師費760元。
本報昨天報道了市消協、市銀行業協會、市律師協會聯合發布的公告,在公告中,三個協會要求在住房貸款中,堅持誰委托的律師誰來付費。不過,對公告出臺之前消費者替銀行承擔的律師費,公告并未說明是否應該退還。而今天唐女士發出的質疑,把公告中回避的難題,再次展現在公眾面前。
唐女士介紹說,2006年3月,她買房時缺少15萬元購房款,就向銀行申請辦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申請之后,她接到銀行通知,需找銀行指定的律師辦理相關手續。“我還以為律師是為我服務的呢,就按照銀行的通知向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提交了還貸能力的征明等文件,并交納了380元的律師服務費用。”唐女士說,事后她發現,自己在購房及貸款的過程中,從未享受過該律師的任何法律幫助,也沒有收到該律師出具的法律文書,即便是在她交了律師服務費后,該律師也沒按規定出具正式發票。經過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詢,唐女士發現,該律師并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師。
在唐女士貸款過程中,該律師是為誰服務的呢?唐女士認為,該律師旨在為銀行審查貸款人的貸款資格和還貸能力,幫助銀行規避經營風險,收入的獲取完全依賴于和銀行之間的良好關系,不可能為她的利益提供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銀行要求唐女士必須向指定律師提交審查文件并支付律師費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她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
但是,銀行不這樣認為。農業銀行豐臺支行的代理人首先解釋說昨天三協會發布的公告“不溯及既往”,該代理人還表示唐女士告錯了對象,因為錢是律師事務所收的,律師也找唐女士談了話,提供了法律服務,要告應該去告律所。此外,唐女士根據《消法》起訴,被銀行代理人反駁說適用法律錯誤,因為雙方并非消費關系,而是合同糾紛。
記者手記
銀行的算盤打得精
采訪此案之前,記者查閱相關資料時了解到,住房貸款中房屋面積小的,一般收300到500元的律師費,房屋面積大的,按貸款的千分之二或三來收取。有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北京的買房人一年要替銀行支付3億元的律師費!算算房改近10年,在全國這筆錢該有多少?看看我們的銀行算盤打得多精,就這樣三五百的一點一點摳,拿走老百姓這么多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