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安全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盡管不少小區聘請了物管公司,但盜竊案件仍時有發生。時下,業主們普遍認為物管公司“既然收了物管費,就該對業主負責”,也為此生出不少事端。
下月1日起,新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按照新條例,業主可以和物管在物管合同中約定安保責任,一旦簽訂合同后業主家失竊,物管將按照合同承擔責任。
事件回放
下班時發現家中被盜,報警后盜賊未能落網。失主熊先生認為物管保安沒有盡到安全防范責任,為此要求賠償。而物業公司認為,是熊先生的防范意識差,才導致被盜。昨日,熊先生所在小區的業委會,向物管公司要求更改物管合同,要把安全措施詳細寫進合同當中,以便分清業主和物管的責任。
失竊業主責怪物管
8月5日中午,熊先生下班回到巴南區某小區的家中,發現被盜。抽屜里的1600多元現金不翼而飛,相機、玉手鐲等物品也不見蹤影。熊先生當即報案,稱家中被盜,案值4000余元。
警方現場勘查發現,熊先生住在二樓,客廳陽臺是用鐵柵欄封住的,小偷是通過廚房窗戶翻進屋的。由于有價值的線索很少,至今未能破案。
失主熊先生認為,小區物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以前使用的業主出入證,現在也不用了,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隨便進出小區,也很少看見小區保安巡邏,而且,小區內的監控也沒有起到作用……”熊先生認為,自己按時交納了物管費,物業公司就該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起責任。
此前也被小偷光顧過的一業主認為,小區外圍的圍墻比較高,小偷根本無法翻墻入內,是保安沒做好巡邏防范,讓小偷混進小區。“業主的物管費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用于維護小區治安,包括聘用保安。如果業主家中失竊,物管都不承擔責任,那業主還花這筆錢干什么呢?”
“收了物管費,就該對業主負責。”多數小區居民表達了與熊先生類似的觀點。
安保措施要進合同
小區業主頻頻被盜,熊先生等業主找到了業委會。該小區的業委會收集了業主的意見后,向物管公司提出質疑,認為小區治安狀況有所滑坡。業委會要求物管公司對保安的工作職責、崗位的設置、巡查以及對保安的考核管理等,向業委會通報,并接受業主、業委會的監督。
業委會還鄭重提出,要求更改目前的物管合同,將為小區業主安全提供安保措施的條款寫進物管合同當中,如設置監控設施、啟用業主出入證、履行好外來人員的登記、保安巡邏等。
業委會認為,物管公司應該實施“24小時全天候服務”。
“我們不是安保公司”
面對大多數業主“收了物管費,就該對業主負責”的質疑,物業公司大喊“冤枉”。物業公司岳經理道出了苦衷:公司配備的保安算是較多的了,保安是每兩小時就定點定線巡邏,但也會防不勝防。
岳經理稱,物管只是對相應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進行維修、管理,對小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協管的義務,沒有當然的保衛義務。所以,業主家中被偷,物管公司是不應承擔財產被盜損失的賠償責任。
岳經理稱,物業公司是服務公司,不是“安保公司”。他們按照物管合同維護小區正常秩序,如果連居民家里失竊都要他們擔責,那么,“沒幾個公司愿意接物管業務”。
物業公司設立保安部,對進出小區的人員進行盤問,對小區的樓房進行巡視,對小區車輛行走、停放進行指揮管理,對小區出現的應急事件進行臨時處理等等,這些都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本職工作。但并不是說有了保安,就萬無一失了。
岳經理指著自己辦公桌上新頒布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稱,他也正在學習。
岳經理稱,他們正與業委會協商,在即將更改的物管合同當中,擬訂需要寫進的安保措施,“這其實也是分清責任的問題,如果物管把安保措施做到位了,業主再遭偷,我認為物管就不應該再承擔什么責任了。”
教你修改物管合同
如果在聘請了物管公司的前提下,小區仍發生被盜或被搶事件,物管公司是否應賠償?賠償多少?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賀天強稱,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將引入“賠償責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安責任,例如業主家中被偷,或在小區內被盲流毆打,物管要按事先與業主簽訂的合同,賠償業主損失。目前,物管服務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對于業主被盜被搶的賠償責任,格式合同里面沒有明確比例,大部分物業公司與業主也沒有這樣的合同約定。即便沒有合同約定,如果業主有證據證明,案發前有外來人員隨意進入、保安脫崗、監控不力等情況,物業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注意:約定賠償責任
10月1日新物管條例實施之后,我市的業主可與物管修改物管服務合同,在合同里予以明確責任,并約定根據小區的具體情況,約定賠償責任。如:要求物管定點、定線、定時巡邏;要求物管頒發業主證,在業主證上張貼業主照片,業主持證出入小區,物管做好對外來人員的登記等。
注意:特殊保護要求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與物管另行約定。
新物管條例實施后,物管合同還沒到期的,業主或業委會也可以要求物管公司重新簽訂合同,約定安保條款。
注意:若沒有業委會
目前有很多小區沒有業委會,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直接要求與物管簽訂合同、約定責任。一旦失竊,便可要求物管按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業主被盜 物管補償兩千元
2月26日,家住渝北區某小區的梁曉回家一開門,驚奇地發現家中一片狼藉:家里被盜了!梁曉向警方報案后也沒有結果。
很生氣的梁曉要求物管公司賠償,哪知物管公司不予理睬。梁曉以拒絕交納物管費來對付物管公司,物管公司則以停水的手段予以“回應”。一氣之下,梁曉遂將物管公司起訴到渝北區法院。
近日,經過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物管公司給付梁曉補償款2500元,梁曉限期補交拖欠的物管費800余元。
九成網友 要重簽物管合同
昨日,本報公眾調查中心就這一問題隨機對40名網友進行了QQ在線調查。調查顯示,90%的受訪者稱,新物管條例實施后,會主動要求與物管簽訂新的物管合同,約定安保責任。
調查顯示,對于物管合同的具體內容,多數受訪者都表示“不清楚,到時再說”。網友“味道”表示自己會在合同中“明確物管責任,不留法律盲點,確保在物業糾紛中清晰判定責任歸屬”。網友“尹勝民”則希望在物管合同中增加“物管應保證小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公共設施若對外開放,收入歸所有業主所有。 ”
與“尹勝明”一樣,九成受訪者表示小區安全措施一定要詳細地寫進物管合同中,有一成的受訪者覺得“無所謂”,或者認為“沒有必要”。記者 張淑敏
邀您與律師對話小區安全
近來,小區頻頻發生業主被盜案件,10月1日起,新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后,我們該與物管簽訂什么內容的物管合同,怎么約定安保條款?哪些條款對業主有利?明日,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陳小燕律師將作客本報“互動星期二”欄目,與您共同探討這一問題。
無論您是小區的業主還是物管公司,明日,您都可以撥打本報的熱線63907301與律師探討“對話小區安全”,也可前往本報熱線接待室,與律師面對面交流。
風險加大后 物管費能增加嗎?
一些物管公司在受訪時表示,一旦在合同中增加安保條款,物業公司的管理風險更大,適當增加物管費也是合情合理的。
對此,賀天強律師表示,物管費的收取標準需經物價部門的核定,不是物管公司想漲就漲的,需要根據小區的狀況和物管資質等而定。并不因為風險加大了,物管公司就可以隨意增加物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