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被媒體稱為“北京首例‘叫停’業主大會”事件得到街道辦的明確回應:鴻業興園業主大會可正常繼續。
10月12日,豐臺區新村街道辦發出一紙監督意見書,“叫停”了鴻業興園小區的第三次業主大會。事情發生后,該小區業委會召開小型新聞發布會,表示此次業主大會均符合相關法規及制度,街道辦無權叫停,并將繼續進行業主大會投票,且保留行政復議權利。
記者在對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調查后發現,“叫停”業主大會一事,凸顯了當前社區建設存在中的諸多問題:究竟誰有權力叫停業主大會?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應以何種形式促進社區發展?業主應當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權益?
鴻業興園是位于豐臺花鄉附近的一個小區,最近幾年因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業主出來維權,幾度成為本市的新聞焦點。圖為其中一次百余輛車將小區通道堵住,抗議物業收取停車費。
誰有權叫停業主大會?
“街道辦要業委會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這是涉嫌違法;業主大會已進行3天卻被街道辦一紙通告叫停,這是涉嫌越權。業委會現在處境尷尬。”業委會成員蘇先生昨日對記者說。
此前,街道辦居民科有關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街道辦并不是制止業主大會召開,而是在履行自己對業主大會監督指導的職能。
那么,街道辦的通告發出之后,到底還能不能投票了?
“當然可以投票,投票權力掌握在每一個業主手里,”當記者向街道辦事處居民科電話采訪相關情況時,一位負責人這樣說。“你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投棄權票。沒有任何權力能剝奪業主的投票權。”該負責人強調,每一位業主都應該珍視手中的權力。
這位負責人隨后表示,目前還不知道業主大會會形成什么樣的決議,街道還未接到通報。他強調,街道辦事處僅僅是監督作用。“我們也是摸著石頭過河”——對于業委會和居民的異議,這位負責人解釋說,《指導規則》出來不久,對街道辦也是“新事物”。
但他指出,街道辦發現業主大會有一些違背程序的地方,內容上也有一些不盡合理的情況,所以街道辦事處建議相關議題更改了再召開業主大會。
“意見對方接受不接受,街道沒有強制力,”這位負責人最后說了一句:“法院沒有賦予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強制權力。如果業主大會真不聽話,也拿他們沒轍。”
追蹤:“叫停”令的臺前幕后
業主大會被叫停!12日,在鴻業興園小區的公告欄和居民樓道里,貼出一份惹眼的通告:“按照《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相關規定,街道辦事處遵循指導和監督職能,要求鴻業興園小區暫停召開第三次業主大會……”在這份通告最后蓋的是豐臺區新村街道辦的紅印章。
鴻業興園小區業主對此議論紛紛。
“一些業主打電話問,還能不能投票了?”小區業委會成員蘇先生說,通告給部分業主造成了困擾。
蘇先生介紹,鴻業興園小區業委會于去年12月成立。今年2月,小區曾召開第二次業主大會,決議授權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就停車服務收費等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談判。半年時間里,雙方進行了三次談判,但最終難以達成一致協議。
今年8月,小區舉行物業服務招標活動,共有5家企業參與投標。最終北京億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標。
選中了新物業后,小區定于10月10日召開第三次業主大會,請全體業主對業委會與新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小區共有物權及公共事務等授權表決。業委會已將此次業主大會內容即時告知了街道辦。
10月9日晚6時,街道辦向業委會出具監督意見書,提出5條指導監督意見,表示對該次業主大會表決書“議題二”中“就小區共有物權及公共事務” 等相關議題有異議,且關于業主大會召開時間、投票方式等相關議題也不妥,應修正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于召開業主大會15天前公告。
10月12日,街道辦向小區內張貼了通告,要求該小區第三次業主大會暫停。
質疑:誰有權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街道辦監督意見非常令人不解,且有矛盾之處。”業委會成員蘇先生說。
他首先舉出其中一條——街道辦認為,第三次業主大會“議題二”超出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權范疇,“應當撤銷”,并“重新擬定議題并于召開業主大會前15天公告”。
記者拿到的《鴻業興園小區第三次業主大會會議內容》中卻顯示,第三次業主大會的“議題二”表述的前提是“就小區共有物權及公共事務(包括但不限于:物業服務、公共收益、公共秩序、公共環境、公共交通、重大生活問題等),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進行如下工作……”其具體內容均與物業管理有關,并未超出相關規定。
業委會成員蘇先生表示:“令人奇怪的是,不知為什么街道辦‘忽略’了如此明顯但重要的前提。”
蘇先生說,街道辦事處的后面幾條指導監督意見中,都是要求業主大會修改相關內容的。“問題是這些都是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經規定的內容,而且都已在街道辦備案,當時辦事處也沒有提出異議。作為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無權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經規定的內容的,只能遵照執行。”
蘇先生表示:“如果要按照街道辦的指示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委會就有‘涉嫌違法’的問題了。”
“無法接受”——記者看到,在給街道辦的回復書中,業委會詳細解釋了各條原因后表示:第三次業主大會的主要議題,是要表決與物業服務的中標人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而街道辦事處的各條《指導監督意見》都與這一主題無關,也不構成暫停召開第三次業主大會的理由,因此無法遵照執行。
業委會最后表示:保留對街道辦叫停業主大會這一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權利。
專家觀點:街道辦行使監督別越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街道辦事處采用書面方式提出《監督意見書》的做法是應該肯定的,說明其工作時認真且愿意承擔后果責任的。相比很多相關機構口頭、電話下達“命令”的做法更應該值得稱贊。
何兵教授表示,《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賦予街道辦事處對業主大會、業委會作出違法決定的“撤銷權”。但由于街道辦事處在我國人民政府組織體制中屬于上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其本身是否有行政裁決權力存在爭議。
社區問題專家舒可心也持類似看法:“在涉及社區管理的問題上,街道辦事處應當學會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他認為,街道辦對社區活動積極協助、善意告知、嚴肅提醒,出現問題可以及時向上級請示和舉報。
專家表示,本來應該是政府對業委會工作的協助、指導、監督的善意舉動,變成了強制性命令。這損害了基層政府在公眾中的親民形象;同時,一個社會組織的決議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判定,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甚至可能是需要人民法院判決之后才能最終確定。
專家指出,對于業主群體維護自身權利而言,法律不維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對待政府行政機關使用公權力不當的行為,要積極采用法律賦予公民及社會組織的權利,糾正政府行政行為的錯誤,教育更多的政府公務員學會依法行政。
街道辦無權裁決業主大會決定
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傳貞表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有權自治,政府部門無權裁決業主大會決定。馬傳貞說,在首次業主大會已經表決通過并在街道辦備案的《議事規則》是該小區的“憲法”,只要該議事規則認可的,街道辦無權干涉小區內部事項。
《北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本身是指導性文件,沒有行政強制力,街道辦對業委會和業主大會也僅具有建議、引導等作用,故建議該小區業委會繼續召開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