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訊依山而建,才能叫山莊;17層以上,才能叫大廈……
近日,《沈陽市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遼寧省沈陽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沈陽市地名管理予以規范。《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今后,沈陽市內地名的命名、更名等都將遵循于此。現在的既定地名,目前不予更改。
《辦法》規定,地名的命名要符合被命名實體的性質、功能、形態、規模和環境等實際情況,含義健康、簡明、確切。城鎮內的各種綜合服務大樓、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體不得重名。具有地名意義的站、場、橋等名稱,應當與當地主地名一致。地名用字應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以及字形、字音易混淆或者易產生歧義的字。
城鎮大型建筑物、建筑群體及名勝古跡的命名、更名、注銷,要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向市地名管理部門申請,后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批。地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命名或更名。稱“中心”的,要達到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種單一功能,在全市范圍內是較具規模的大型建筑群。以“城”命名的,要占地20萬平方米以上,是有地名意義、規模較大的封閉或者半封閉式的商場、辦公、娛樂等大型建筑群和城市住宅區;或是占地5萬平方米以上,擁有單體較高層建筑、具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筑。依山而建,環境優雅的低層高級住宅區,或以住宅、休閑娛樂為用途的建筑群體,才能稱作“山莊”。大廈、大樓、商廈,一般指樓層達到17層以上(含17層),或是高度達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面積為3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高層建筑物和大型樓宇。“居民小區”被限定為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相當的人工景點和一定的綠地面積,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住宅建筑不少于10棟的大型居民建筑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