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價發〔2008〕214號磚廠涉嫌高價銷售標磚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該廠未經物價局批準,擅自將彭州市災后重建標磚特供價格由0.33元/匹提高到0.37元/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該市物價局對該企業依法做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9月11日,梓潼縣物價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梓潼縣仁和鎮天茂頁巖磚廠涉嫌高價銷售紅磚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查實,該廠于7月開始預售頁巖標磚,發票上并未注明銷售單價和銷售數量,實際預收磚款的單價為0.27-0.33元/匹,并于9月1日開始發磚,要求用戶補差價,部分用戶補差價后所購頁巖標磚出廠價實際為0.36元/匹,最高的達0.40元/匹,超過0.34元/匹的當地最高限價,對此,該縣物價局依法做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9月5日,北川縣物價局對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銷售紅磚的擂鼓鑫鑫頁巖磚廠進行了處罰,但該廠并未立即改正其價格違法行為,并采取多種方式逃避物價檢查,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針對這一情況,于9月30日對該廠紅磚銷售情況再次進行了調查。經查實,該廠向6戶農戶共計銷售紅磚16萬匹,每匹單價0.43元,超過政府規定最高零售限價每匹紅磚多收0.07元,共計多收價款11200元。對此,10月5日,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該企業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1200元,罰款56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8月2日-6日,蒼溪縣石門場羅媛建材門市部向部分農戶出售鋼材時,將φ8、φ7、φ4鋼材充當φ10、φ8、φ6出售給農戶,并按大型號的定額計算重量向農戶收取價款,變相提高銷售價格,多收價款2660.00元。該門市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屬以次充好變相提價的價格違法行為。8月18日,蒼溪縣物價局依法作出:責令將多收價款退還給消費者;同時給予該門市部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8月13日-16日,廣元市三堆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32.5復合水泥,規定出廠價為每噸410元,實際執行每噸415-420元;銷售的32.5R復合水泥,規定出廠價為每噸430元,實際執行價為每噸440元。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元市物價局《關于抗震救災期間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的通告》及《廣元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強加災區建材價格監管工作的通知》規定,屬價格違法行為。9月1日,廣元市物價局依法作出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改正。
六、為減輕磚瓦等建材企業的不合理負擔,南江縣物價局嚴格規范該縣煤炭市場價格,根據7月19日的群眾舉報,對南江縣“七連煤協會”進行了檢查。經查實,該協會自2008年3月13日至6月29日先后三次以文件形式統一七連煤銷售價格,平均每噸煤漲價50元,屬行業協會組織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對此,該縣物價局依法對該協會做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各市州物價局要繼續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災區建材市場價格檢查,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擅自提高價格銷售建材的生產經營者,要依法從重從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