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有業內朋友爆料,說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房貸辦理風險”的內容最近有了補充條款,而且已經有部分樓盤在用了。
補充條款有七項,摘選幾項具體如下:
1、購房者如遭遇貸款政策變化而不能獲得銀行貸款的,購房者須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2、銀行同意放款,但貸款額度低于申請額度的,購房者須補足余款,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3、銀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購房者需在15天內補足余款,否則即視為違約;
4、銀行要求提高利率水平的,購房者須按要求履行,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5、購房者若遭遇公積金政策變化而不能獲得公積金的,購房者須在15天內轉為商業按揭,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即視為違約。
這個補充條款,無論它是七項還是七十項,我想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不管為啥辦不出房貸,購房者,都是你的錯。
因為你的錯,房貸辦不出,在約定期限內房款繳不上,這叫“逾期付款”,你就違約了,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什么責任?《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有明確表述,標準條款大概是這樣的:如果逾期不超過N天,你得按日支付×元的違約金,這期間你有錢了,合同還得繼續履行;如果逾期超過N天,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哪天賣方說“我不賣給你了”,恭喜,你的違約金付到那天就行了;萬一他偏偏就要賣給你,抱歉,哪怕喝水填肚、走路上班,每天的違約金要照付,想發火嗎?要罵娘了吧?憋回去!誰讓你簽合同的時候不看清楚!
據說這是個別開發商的法律顧問們搞出來的“補充條款”,我想這是廢話,除了他們,普通老百姓買套房不容易,誰還一個勁兒往自己脖子上勒繩子;據說此版“補充條款”在各家開發商中正有燎原之勢,也是廢話,這哪是“防風險”根本是“零風險”,如此“鐵布衫”換成是我也趕緊弄件穿穿。
以前,我最擔心,房價越來越高,越來越買不起了,此七項“防風險”條款一出,“霸氣”凌人,我才驚覺,還談什么買房,我就快連商品房買賣合同都看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