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付中通訊員相穎曲明輝)房產公司將復式樓房拆開分售,致使房屋無法交付,購房者邵某訴至法院。
記者今天獲悉,密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退還邵某購房款及定金、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62446元。
邵某于2007年4月25日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的一處樓房,建筑面積63.42平方米,總價款234654元。邵某當即交付定金1萬元,交納房款7萬元。
房產公司賣給邵某的房屋是復式中的頂層,口頭承諾2007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是,由于國家規定復式樓房不能拆開分售,房產公司逾期未能交付房屋。雙方協商未果,邵某訴至法院。
房產公司辯稱,邵某原是公司職工,因其舉報公司拆開分售復式樓房,公司已受到建委的行政處罰。
由此推斷,邵某是知道復式樓房是不能分開出售的,他故意購買此房本身存在過錯,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無效協議,雙方均應承擔一定責任。
為此,公司同意返還購房款,賠償利息損失,但不同意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地產公司并沒有規定本公司的職工不能購買本公司的商品房,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
邵某已按約定交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因復式樓房不能拆開分售的原因,致使該協議未全面履行,公司作為出售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的行為導致了邵某無法預期取得定購房屋,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