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國土局拒絕執行湘潭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法院多次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局仍然未執行,因此被處以30多萬元的罰款。 本報記者李志宏 湘潭報道 2006年12月,湘潭市中南布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公司)公開拍得湘潭市廣云路41號原湘潭生產資料服務總公司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湘潭市中院民事裁定書隨后確認了該公司對這宗土地的所有權。此后,湘潭市中院多次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湘潭市國土局為中南公司辦理過戶手續,但后者一直拒絕執行,湘潭市中院對其處以30多萬元的罰款。 湘潭市國土局近期向法院發了一份工作函,一是表示歉意,二是將重新評估該宗土地后再掛牌上市交易。 160多萬元拍得一宗土地 中南公司出示的一份會議紀要顯示:2006年6月,湘潭市中院、國土局和中南公司等16家單位的負責人參加了關于解決該市輕紡用品大市場(中南布市)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會議要求湘潭市中院盡快完成被查封的廣云路41號的拍賣工作,使該地成為輕紡用品大市場建設用地。 不久,湘潭市中院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該宗土地,湘潭市國土局提供紅線圖,中南公司最終以162.93萬元的競價拍得這宗土地。同年12月,湘潭市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予以確認,并要求湘潭市國土資源局將其過戶給中南公司。 拿著法院裁定書不能過戶 當中南公司拿著民事裁定書去湘潭市國土局辦理過戶手續時,國土局認為法院委托拍賣無效,拒絕辦理。湘潭市國土局稱,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的出讓應報湘潭市國土資源出讓協調決策委員會研究。 國土資源出讓協調決策委員會先后4次開會審議,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決定將該宗地和房屋及附屬設施一并上市交易。中南公司與湘潭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簽訂了掛牌出讓委托合同。由于種種原因,此次掛牌拍賣流標。 此后,中南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委托掛牌拍賣,認為該宗土地是經過法院拍賣合法取得的,要求國土局辦理過戶手續。今年6月21日,湘潭市副市長談文勝聽取對該宗地的情況匯報后表示,擬按2008年新的基準地價系統評估該宗土地價格,經相關部門審批后重新上市交易。目前,湘潭市國土局正在進行重新上市的前期工作。 法院認為拒絕執行屬違法行為 湘潭市中院執行局表示,湘潭市國土局負責人當時參加了關于解決該市輕紡用品大市場(中南布市)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對會議紀要的內容也予以認可,因此由法院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湘潭市國土局也是認可的,拍賣行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自民事裁定書生效以來,湘潭市中院多次向國土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后者一直拒不執行,也未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為此,湘潭市中院對國土局處以30多萬元的罰款。 今年7月7日,中紀委、中組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國土資源部等19個部門聯合頒布了《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協助執行部門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函等進行實體審查。對人民法院請求采取的執行聯動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拒絕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