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以理解為以往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三峽工程2009年基本建成之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取消并開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的后續工作,以及一些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使用,征收期為10年。
而農網還貸資金是用于全國投資規模約5000億的農網改造。在中國13億人口中,僅在國家電網所服務的區域,還有57.6萬無電戶、240.9萬無電人口。為無電使用的人們送去光明,讓農忙時節的農民不會因為電力供給不穩難以春耕秋收,這就是農網還貸資金的用途。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征收依據來自于1964年的《財政部關于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在國家對上述文件未作修訂前,有關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規定仍繼續被執行。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于城市維護和建設。不過江蘇省財政廳在關于農網還貸資金等18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關問題意見的復函中就指出,“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的文件依據過老,40年前的文件至今一直未作調整,使公用事業附加的征收缺乏現實依據。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則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產業,由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迅猛發展,原來按照每度電4厘左右征收所形成的年均100億元已是入不敷出,因此國家在2011年將該項附加提升到每度電8厘。
這些基金和費用依據各省條件和用電需求,各地征收水平并不完全相同。在2011年連續調整電價后,中部的河南省,電網直供銷售的每度電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為0.011元,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為0.01元,可再生能源附加為0.01元,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為0.008元,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為0.0005元。農網還貸資金每度電一般約0.002元。
爭議價格使用
一度電的價格構成,一般情況下都是公開的,但這些占電價構成近8%的基金及附加是如何使用和分配的,卻是一本糊涂賬。根據相關測算,去年全國用電量近47萬億度,每度電附加6厘的費用,就要多收2800多億元。
這些資金有些是電網代國家征收,有些是電網自己征收。征收之后的使用情況,并不公開透明。僅僅在1998年,發改委清理電價行動中就曾查明560項違紀加價的情況。據報道,當時的電價政策執行過程中,許多地區不顧國家三令五申,擅自在電價外加收各種不合理的基金和費用,已經查明的這560項違反國家規定的電價加價項目總金額超過210億元。
一邊是資金使用和去向的不透明,一邊是電力行業高福利。《廣東省居民生活用電定價成本監審報告》顯示,廣東電網員工月平均工資為7418元。而根據廣東省統計局的統計數據,今年一季度廣東城鎮單位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3980元。
在回應“魏橋自備電廠電價比國家電網低1/3”的報道時,有關官員稱,是因為他們沒有承擔社會責任,包括以上基金和附加,還有脫硫、脫硝等環境污染問題。但也有專家表示,這些社會責任,其實已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那么,對于魏橋現象,是否可以在全國推廣呢?國家能源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記者表示,作為自備電廠,魏橋電價構成情況同電網企業的授電價格并不可比。
林伯強表示,不可比的第一方面在于自備電廠是為自身使用所設置的,只有十分有效的輸電配電成本,和電網企業那樣滿足全社會需要的情況不可比。不可比的第二個方面是魏橋的價格體系和供電情況處于政府監管之外,而且其本身有違相關法律之處。
但國務院研究室副司長范必則指出:現行《電力法》是1995年12月通過,1996年4月開始執行。之后,1998年撤銷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2002年撤銷國家電力公司,實行廠網分開,成立電監會;現在又在研究輸配分開、直接交易的改革。《電力法》原有的一些規定和內容已經滯后,再用《電力法》說事,恐難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