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費者在購物時都不忘索要發票,然而大多數消費者在拿到發票時并不仔細察看發票上的金額等詳情,少數賣家便趁機在發票上做手腳,獲取不當得利。
江陰曹某在華士某電器商店購買一臺液晶彩色電視機,價格為3499元,底座加收 300元,共計3799元。當晚電視機送到家后,曹某發現包裝箱上貼有一個規定限價3499的標簽,而且在購物發票上也只寫明創維彩電3499元,底座費未列入發票中。于是曹某要求退還300元底座費,商家拒絕退錢,理由是錢貨兩清,概不退換。雙方爭論無果,曹某便投訴至消委會華士分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某電器商店在出售電視機時,未向消費者表明此為限價機,并且在開具發票時也存在著違規操作,因此存在過錯。后經消委會華士分會維權聯絡站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某電器商店一次性退還曹某彩電底座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