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電器首次被列入召回范圍。由國家質檢總局起草的《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近期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一制度的出臺將填補國內空白。《意見稿》規定,違反相關召回條例的,將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有許多聲音認為處罰力度不夠,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根據《意見稿》的規定,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經確認家用電器存在缺陷的,要立即停止生產、進口、銷售,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報告;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沒有召回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向生產者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地方質檢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意見稿》的出臺,既保護了消費者也保護了家電生產企業”,中國電子商會副秘書長陸刃波7月5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實施召回制度,彌補了“三包”條款的不足,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制度也能促進企業加強自律,使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而針對近年來召回事件中屢屢發生的 “中外有別”的歧視性待遇,《意見稿》也直接指出“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
格力電器副總裁望靖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規定如果出臺對消費者是一種保障,同時也意味著企業要擔負更多的責任。他認為企業要加強自律,而不是一味靠外界監督。
根據《意見稿》的要求,生產者未盡到產品信息保存義務、報告義務的,不進行缺陷調查或不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的,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的,要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違反規定僅僅處于3萬元以下的罰款,許多人表達了不同的看法。有網友認為3萬元罰款對于一個家電企業來說無異于“撓癢癢”,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副主任吳景明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認為,最高3萬元的處罰對于家電生產企業來說違法成本太低。
但是陸刃波也給出了不同的看法,3萬元只是一個象征性處罰,最根本的還是企業的信譽問題。一旦被要求責令召回,企業品牌無疑會遭受重創。所以企業應召回而不召回必定使自己陷入被動,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也遠遠高于區區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