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汽車、食品、藥品等之后,家電也要實行召回制度了。7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了《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實施后,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本次征求意見將持續到本月10日,新規定有望年內出臺。
屢次發生的家電缺陷事件,考驗著消費者和廠商的神經。那么,本次家電召回對消費者有何影響?消費者將家電缺陷產品退貨是否就是召回的全部含義?3萬元的罰款是否太過輕微?廠商又如何看待本次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召回制度保護消費者利益
但并非一概回收缺陷產品都退貨
家電業人士分析認為,國內有了召回制度,消費者的利益將得到更多保障,當某些品牌家電發生批次質量問題時,再也不能采取歧視性的態度了。國家相關部門和消費者也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廠家召回產品,以保證所有人的使用安全。
記者了解到,在實施召回制度之前,國內發生的家電產品質量問題,大多以“局部問題局部解決”的方式了事,并未給相關企業造成全局影響。甚至有一些家電廠商采取“內外有別”的歧視性做法,國外銷售的產品實施召回,而國內則以“未有召回制度”推諉搪塞各方的質疑。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企業在境內對家電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
另外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是,征求意見稿厘清了召回與退貨的關系。許多消費者認為,實施召回后,就是將涉及的缺陷產品向廠商退貨。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由生產商或由其組織其他經營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也就是說,退貨并非召回的全部,廠商可以通過換貨和修理等其他方式為消費者消除產品缺陷。
據悉,此次家電召回適用于“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幾乎涵蓋了家電銷售前的所有環節。
3萬元罰款太“輕飄飄”?
主管部門著眼警醒和監管
采訪中,有消費者就強烈質疑,不實施召回的家電廠商才處3萬元以下罰款?如此的違法成本太低,對于財大氣粗的家電生產企業來說,簡直是“濕濕碎”嘛。會不會有家電廠商寧愿被罰3萬也不召回的情形?如此一來,召回制度對于消費者不過是又一道“遮眼符”?
對此,海信科龍廣州分公司總經理黃新華表示,相對于3萬元罰款,大廠商更看重的是品牌和信譽,絕對不會因小失大。“召回制度是很正常的,廠商要理性對待。這其實對大品牌是一大利好,因為大品牌在產品設計、生產質量控制、上市前測試等方面更有優勢。”
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應當施行召回產品,生產廠商未主動召回,質檢總局將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強制其召回。“這一個公告就會令廠商的品牌形象大受影響,遠遠不是3萬元可以彌補的。”創維集團新聞發言人沈健表示,召回的前提就是“成批次”地出現問題,現在很多大家電單價又較高,如果涉及上億元金額,還是3萬元的罰金肯定就不合適了。不過,負責任的廠商絕對不會因為罰款額小而無視消費安全。
黃新華也表示,召回制度將令廠家更加重視質量控制,新品上市的流程也會更加嚴格、科學。他認為,廠商應借鑒西方新品上市的流程管理。在歐美發達地區市場,新品上市要經過消費者小規模的試用,試用期合格后再小批次生產,然后再組織較大規模的消費者試用,完全合格后才大批量推出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