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制衡
除了明確責任,立意于公眾支持的權力制衡尤為各界期待。有學者即提出,經濟責任審計是社會公眾對“一把手”的公共權力進行權力制衡的需要。
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說,政府是“人性最大的反照”,在組織一個以人來管理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你必須先使政府控制管理者;其次再強迫它控制它自己。有學者因此將權力制衡理論視為西方政府績效審計發生的基礎。
權力不受制約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亙古不變的定律。為防止“一把手”因權力過于集中而濫用權力,必須采取分權和相互制約的機制。中共“十七大”報告就首次提出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既是正確行使權力的必然要求,又是預防腐敗的必然要求。
“審計監督,就是專門用于制約與監督權力的權力。”楊肅昌認為,分權與制衡作為西方政治體制的特征之一,決定了其普遍將審計機關設置在政府之外。
而審計監督之所以具有政治性,關鍵就是審計監督本身及其所反映出的種種問題實質就是“圍繞公共權力而展開的活動”。這也決定了無論何種審計監督工作,無不屬于公共權力范疇的種種問題,審計監督及其制度創新也理所當然成為權力博弈的過程和結果。
由此,楊肅昌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認為,鑒于與西方的體制差異,中國的審計監督權就要結合人大制度、黨政領導體制等進行。
“但是,要讓審議監督權真正對‘一把手’權力形成約束或者制衡,就一定要實現異體制衡,因為只有不同的主體范圍才可能相互有效制約。”在楊肅昌看來,首先,審計必須立足于群眾,方能生效;其次,審計結果必須為組織、人事、紀檢等部門使用,才能真正將審計監督的作用發揮落到實處。
楊肅昌認為,興起于2003年的“審計問責”本質上反映出一種“民本”思想和“有權必有責”原則,體現出政府和官員必須對公眾負責的政治文化。也正是基于此,時任審計署長的李金華才強調:“人們期待,對這些違規違法行為,必須問責,給公眾一個徹底的交代。”